【干货】拆迁维权中要如何举证一文全懂,拆迁违法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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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打官司,归根结底打的是证据。证据之于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有了证据,才能进行诉讼,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

首先,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字面上来说,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承认,所承担的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不相同。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广大被征收人也应该积极收集和出示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证据。

那么被征收人需要对哪些部分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呢?

1证明具备法定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起诉的条件有: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原告具有起诉资格为例,在部分征地拆迁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原告是否具有被征收人这一重要的主体资格地位。这也就是我们反复强调登记确权重要性的原因所在。

2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

此类案件与征地拆迁案件有关之处主要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和诉查处机关不作为。征地拆迁案件中,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若是经过申请政府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相关信息,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这也就是创为律师所强调的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证据材料的重要之处。

3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

合法的征地需要行政补偿,违法的强拆则牵涉行政赔偿。但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案件,原告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所以在面临行政征收之时,无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都需留心注意收集证据。须知,被告举证很可能导致“酌定损失”的结果发生,这种酌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未必有利,要几百万酌定几万块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

创为律师建议被拆迁人无论是面对合法拆迁还是违法拆迁,都要注意保留切实的证据,在法定期间内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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