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晴

家事代理权,指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家庭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基于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当然享有法定代理权,从而,除非实施法律行为的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行约定该法律行为仅归属于自己承受的以外,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受的代理制度

家事代理权的特征

1、在性质上,家事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并且夫妻双方均享有家事代理权,可基于家事代理权互为代理人

2、夫妻一方实施家事代理行为时,“无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换言之,夫妻一方实施家事代理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亦可“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还可“以家庭的名义”

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要件

1、婚姻关系有效

2、法律行为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或者创设夫妻共同债务

3、该法律行为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

行使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果:

享有家事代理权的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该法律行直接归属夫妻共同承受(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家事代理属于有权代理。须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创设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此范围, 不属于有权代理。依照通说观点,下列五种情形,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为家庭生存需要( 如日常衣食住行)

2、为家庭保健和娱乐(如家庭奢侈品的购买)

3、为家庭和个人发展需要(如家庭成员的学习和深造)

4、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5、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赠(比如红包哟)

依照通说观点,因下列原因实施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创设夫妻共同债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有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

1、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演出、授课合同;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出版社预约的文学创作;夫妻职业上的行为等

2、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例如: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与风俗习惯不符的大额无偿捐赠等

对代理形式有划一性要求的法律行为。例如:生产经营活动、股权转让或

对家事代理权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为防止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夫妻通过约定对一一方家事代理权限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3、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超出约定限制范围,虽属无权代理,但相对人善意的,成立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共同承受。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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