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大类型:第一,夫妻双方约定或者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二,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具体而言,包括下列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民法典》 第1064条第一-款)
2、夫妻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
4、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
2、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 第33 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要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 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
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第1089条)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35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35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 第36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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