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否有权要求退货2025,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否可以要求退货

行政与行诉 编辑:卞雅洁

一、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否有权要求退货2025,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代理商在代理权终止后有权要求退货,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物未处理时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否可以要求退货

代理权终止之后代理商是有权要求生产商将剩余货物进行退货的,因其实际上没有货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一、行纪人提存权是什么

行纪人的提存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纪人无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纪人将委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行纪合同的权利。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哪些区别

委托合同和纪律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一方代表另一方办理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然而,这两种合同有所不同:

一是行纪合同必须有偿,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二是行纪合同主体有限。在中国,纪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但纪律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成为纪律合同中的纪律人。但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很广,各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特殊要求。

三是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有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三、公司委托人是什么意思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三、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有权要求退货吗

销售代理合同是一种行纪合同,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一旦代理期限届满或委托人终止授权,原代理商即无权再销售产品,也无义务为委托人销售产品。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有权要求对方公司回收产品。有权要求退货。销售代理合同属于民法典中的行纪合同,代理权源自委托人的授权。一旦委托人终止授权或代理期限届满,原代理商即无权再行销售产品。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这属于未经授权即无权再销售原代理产品。从义务的角度来看,代理权终止后,原代理商已无任何义务再为委托人销售原代理产品。因此,代理权终止后,已无义务再为对方公司销售产品,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回收产品。由于公司在该代理关系中并未取得这些存货的所有权,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有权要求退货。《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正常的代理合同可以退么

法律分析:代理合同可以退。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五、无权代理的撤销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无权代理的撤销权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失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六、哪些情形下代理权终止

代理权分为两种,即委托代理权和法定代理权。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包括代理授权所要进行的工作已经结束,或者代理的时间已经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代理权的资格和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不再存在行使代理权的主体;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形下,法定代理没有再存在的基础和必要。(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法继续行使代理权。(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代理的机关取消该指定代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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