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了让人民群众对民法典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更好地用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克拉玛依,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营造出良好法治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等4家单位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作,于2021年全年每周三、周六通过“克拉玛依零距离”,采取专家访谈、每月一典、案例释法、线上课堂、问题答疑等多种形式,将民法典中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内容进行线上普法,敬请全市广大市民上线学习,如有法律疑问,还可以线上咨询,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竭诚为广大市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小乌和小克结婚5年,因小乌经常出轨,小克难以忍受,双方为此争吵不休致使无法继续过日子。后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但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难以取得一致意见,于是双方一同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应如何分割。本案中,由于小乌和小克未明确婚前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形,因此,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律师分不同情形提出咨询意见如下: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依法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产证加上另一方名字后,离婚时,原则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该房产应以原产证一方所有较为适宜,但应当给予加名一方适当的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不能协议处理的,分割时,该房产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婚前由双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产,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通常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本案中,小乌和小克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基于上述不同情形对婚前购买的房产的分割作出处理,在双方不能就此协商一致的,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第1063条第(一)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29条 第1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第31条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第78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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