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损失的标准是多少,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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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损失包括哪三类
4月24日,南都记者获悉,国家消防救援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根据火灾伤亡救治资料和医学研究临床数据,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从7日延长至30日,更加准确反映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1996年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同步废止。
新《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归口管理部门由公安部调整为国家消防救援局,规定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建立火灾数据共享通报机制,汇总掌握全国的火灾情况。明确“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管理全国的火灾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以及铁路系统、水上航运、民用航空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领域和地区的火灾统计职责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规定》延长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增加了“受灾户”火灾等级划分标准,调整了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火灾伤亡救治资料和医学研究临床数据,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从7日延长至30日,更加准确反映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在对城乡居民家庭火灾的统计中,重新将“受灾户”列入火灾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户”与“受灾户”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原“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对应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万元、1亿元、3亿元”。
《规定》增加了“轻微火灾”分类。在分析火灾历史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农村、东部西部的收入差距,在“一般”火灾等级中增加“轻微火灾”分类,明确“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低于1000元的为轻微火灾”,并规定了现场登记统计轻微火灾的工作机制。
《规定》强化了火灾统计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火灾统计数据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鼓励探索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设定火灾统计机构、单位及其负责人、火灾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义务;强调火灾统计管理主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和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增设统计违法通报、移送制度;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火灾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火灾统计数据,违法干预火灾统计工作,拒绝、阻碍火灾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处分的措施和依据。
采写:南都记者 马辉
重大损失是什么意思
印巴的“水战争”会打成什么样?环球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印度凭借自己对三条河水的控制能力,向巴基斯坦的水量供应明显缩小,而且巴方的农业灌溉,包括电力生产面临重大影响。之前边境上的袭击行动、冲突行动持续不断,但是损失的军队对国内的国计民生没有产生大的影响。如果把河水供应、向下的泄水量当成制裁重点,这样“水战争”就出现了。与边境上的枪声炮声相比,它是软性战争行动,也是今后混合战争的重要表现。
我想巴方如果真的国内生产遇到重大影响,农业灌溉受到重大影响,那么在电力、粮食两个国民经济支柱方面遇到重大损失,很有可能会扩大打击范围。目前印度是通过4座水坝对印度河水进行调控,对巴方的用水量进行控制。那么下一步,如果真的出现了严重缺水,也不排除巴方会采取空袭等其他作战样式对水坝发起突击。如果对于这些水利枢纽发动打击行动,实际上也可以造成印度不得不放水。实际上4座水坝控流量非常的高效,通过打击水坝行动,也能够形成这个水量的快速下泄,但如果全打坏了,有可能会造成下游洪水泛滥,所以打也不能多打,这样对整个巴方空袭作战行动是有非常严格的考验。
但如果远程导弹也能够起到类似的作用,所以它给很多人提了一个想法,提供了一些借鉴。如果攻击这些设施,力度大了不行,力度小了也不行。所以两国如果在高层无法形成协议,无法达成谈判最终成果,依然是在国内灌溉水缺乏、发电水缺乏,这样不得不采取更加极端的行动来进行报复。所以给大家提了个醒,下一步战争行动有可能在不同空间内发起。
那么通过打击水坝,可以造成水流泄漏、河水泛滥、洪水泛滥,对下游的损失可能比枯水期更严重。如果进行其他样式行动,无法解决水资源增加问题,所以这次巴方到底如何解决,现在是一个天大的难题。我想有可能是依次突击靠近印度境内的水坝,然后通过水流泄量,让它第三第四道坝不得不放水减轻大坝压力,否则的话有可能会面临大坝崩溃的样态。
所以感觉到“水战争”“粮食战争”“天然气战争”,包括多种战争样态正在向我们走来。所以我们国家在水利设施方面也要加强保护,通过严防死守,通过防空反导能力的建设,让我们在水利枢纽地区有强大作战能力,这样才能够确保水安全适量的向下游投放,不至于产生灾害性的影响。
因为自己的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月18日,铜官区法院公开宣判新华山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牧应胜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被告人牧应胜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牧应胜身为国有公司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综合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铜官区人民法院
多少金额算重大损失
2025年4月23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范福生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范福生利用担任潍坊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密市委副书记、市长,高密市委书记,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35万余元。2011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范福生担任高密市委副书记、市长,高密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范福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范福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社会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庭审。
原标题《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范福生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开庭》
来源:菏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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