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包括哪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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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是什么意思
4月29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坚定发展信心 勇担时代重任”民营企业家系列记者见面会第二场,三位企业家代表围绕“完善治理结构 践行现代企业制度”主题,讲述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故事。
“科达集团深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40余年,深刻体会到,只有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坚守合规经营,强化内生动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42家成员企业的现代化大型集团,连续18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董事长刘锋杰介绍,一方面,他们主动对标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科学决策与监督机制,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在“双碳”目标下布局绿色产业,以技术创新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不仅是企业的生存之道,更是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责任担当。”
在人才培养和激励创新上,科达集团坚持人才兴企战略,不断创新激励机制,持续优化人才培养环境。对于基建项目团队,设立与项目质量、进度、成本三位一体的考核指标相挂钩的奖励制度。对于新能源等新兴业务领域,打造“业绩回报+成长赋能+收益共享”的立体激励机制,除基础业绩奖励外,开辟前沿项目参与通道,配套定制技术培训体系,让创新型人才在新技术的探索、落地过程中,既获得能力跃升的“成长红利”,又共享业务发展的“价值红利”。
“面对数字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孚信息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入手,在精细化管理上下功夫。”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魏东晓介绍,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保密安全产品研发的民营企业,也是国内保密领域第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通过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降低决策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加大研发投入,将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与业务战略深度融合,帮助企业适应复杂市场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产业生态重构方面,中孚信息结合生态合作伙伴不同的价值定位,将生态体系分为集成生态、产品生态、协同生态三类,构建了“统分结合”的生态谋划、决策、执行、督导和评估机制,联合生态伙伴为用户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在企业内控管理方面,坚持党建引领,2005年公司就成立了党支部,19年升格为企业党委,支部建设覆盖了市场、研发、技术、职能等各业务体系,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党员覆盖率超过80%,真正将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的作用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魏东晓说。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解决农作物病虫草害、帮助作物增产丰收、保障粮食健康安全,集研产销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上市公司。“海利尔创立20余年来,通过建立系统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体系和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实现从家族企业到主板上市公司的转型,走出了一条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董事长兼总裁葛家成说。
面对行业竞争,海利尔在科学治理体系框架下确立“原药制剂一体化、国内国际一体化”的双轮驱动战略,构建全产业链布局。上游自主研发与跨国合作突破新化合物开发“卡脖子”技术,储备20余个自主知识产权新化合物;中游建成智能化原药、制剂车间提升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下游组建近千人技术服务团队,每年服务数百万户种植大户、数亿亩农田,连续13年获“中国农民喜爱的农药品牌”。葛家成表示,下一步将在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下,持续打造“技术研发—产业转化—全链发展—全球布局”的良性生态,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张依盟)
企业治理制度是指为维护以什么为核心的
齐鲁晚报·齐鲁晚报 闫聪
4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坚定发展信心 勇担时代重任”民营企业家系列记者见面会,邀请3位民营企业家围绕“完善治理结构 践行现代企业制度”主题与记者见面交流。在深入探讨企业治理现代化发展路径的交流中,科达集团董事长刘锋杰详细介绍了集团在推进企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结合自身行业特性所开展的一系列具有鲜明特色的创新举措,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
据介绍,科达集团自创立以来,凭借不懈努力已成长为一家现代化大型集团。在重资产、长周期、技术密集的行业背景下,集团积极求变,以创新驱动发展,在多个关键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治理结构优化:多板块协同,产业链布局显成效
在治理结构优化方面,科达集团充分发挥多板块协同优势,尤其在承建的高速公路、大桥等重大项目中,依托从投资开发、设计咨询、建设施工到管理运营的一体化完整产业链布局,实现了项目筹备周期的有效缩短和项目利润率的显著提高。
以文莱高速公路项目为例,集团大力推进新材料、新技术的创新应用,并实施精细化施工管理。这一系列举措不仅显著提升了工程建设品质,更助力项目荣获 2022 - 2023 年度 “李春奖”。值得一提的是,这是科达集团继荣乌、济东、广吉高速公路项目之后,第四次斩获这一公路建设行业的至高荣誉,充分彰显了集团在项目治理和建设领域的卓越实力。
人才培养与激励创新:人才兴企,多元激励促发展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科达集团一以贯之地坚持人才兴企战略,在人才培养和激励创新方面持续发力,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环境,创新激励机制。
针对基建项目团队,集团设立了与项目质量、进度、成本三位一体考核指标紧密挂钩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了项目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而对于新能源等新兴业务领域,集团更是量身打造了 “业绩回报 + 成长赋能 + 收益共享” 的立体激励机制。除基础业绩奖励外,为创新型人才开辟前沿项目参与通道,并配套定制技术培训体系,让人才在新技术探索和落地过程中,既能获得能力提升的 “成长红利”,又能共享业务发展的 “价值红利”。
此外,科达集团还将人文关怀深度融入激励体系。自 2000 年起,集团每年对职工子女考取大学进行奖励;同时,奖补 200 余户职工福利分房。这些举措进一步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的凝聚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风险管控与信息化管理:精准防控,数字化转型保领先
面对基建行业的复杂特性,科达集团构建了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一方面,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项目数据、市场趋势、政策走向等多维度信息,精准评估投资风险,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引入先进的大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工程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有效提升了协同效率和质量把控能力。
在资金管理方面,集团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融资模式,运用资产证券化等工具分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链的稳定。这一系列举措使科达集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领先优势,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科达集团在企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通过一系列具有行业特色的创新举措,不仅实现了自身的跨越式发展,也为整个行业树立了标杆。未来,科达集团将继续秉持创新精神,不断探索企业治理现代化的新路径,为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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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2023年12月29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新《公司法》”)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有哪些变化?
涉及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各位企业负责人
为了更加方便大家理解
公共服务局梳理了
新《公司法》中的要点问题
形成系列解析
请持续关注哟~
01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新规定?
新《公司法》调整了股东会的职权,将原来的11项缩减为9项,取消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其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赋予了董事会,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未明确哪个治理主体的职权。这一调整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自治空间,有利于深化董事会职权的落实。
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02
新《公司法》是如何强化股东权利保护的?
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股东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等核心权益的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范围和程序,并允许股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查阅,保障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此外,还降低了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门槛,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则,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确保股东能够按照合理的方式分享公司的盈利成果。
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03
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结构做了哪些调整?
1. 简化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2. 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3. 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4. 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了规定。
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04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及补任规则有哪些变化?
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扩大,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普通的董事也可担任;
2.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程序,即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更加尊重法定代表人的意愿;
3.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补任的规定,明确了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更加清晰。
另外,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也做了新的规定,例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公司可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追偿。这些规定有利于督促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
依据
《公司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05
新《公司法》在一人公司的特别管制上有哪些松绑?
原《公司法》仅认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设置专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规定,但并未认可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一人公司的范围,一人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再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发起人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06
新《公司法》如何应对公司的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这一规定将促使公司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转自:政通雄安(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 政通雄安
企业治理体系
法治如光,照亮企业前行之路;律法为盾,筑牢发展安全屏障。“法护企航” 系列栏目,聚焦企业法律需求,助力破解发展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案情回顾
某社新疆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1日,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五名,出资情况如下:某社公司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25%;岳某出资24万元,出资比例24%;某影视公司出资21万元,出资比例21%;李某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15%;陈某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15%。2016年6月24日,岳某退出,郭某成为某社新疆公司股东,持股比例24%。2024年3月,某社公司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股东陈某因涉刑入狱无法联系,郭某、李某等长期拒绝参与公司治理,导致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某社新疆公司自成立以来并未开展任何业务,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亦无办公场所,2023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如某社新疆公司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遭受商誉、经济、管理成本等各方面的损失。
法院审理
实践中通常会严格把握司法权对公司自治权的干预,不允许个别股东假借司法手段随意解散公司,只要公司有存续的可能,人民法院不会轻易判决解散公司。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社新疆公司不存在股东会会议召开障碍,其已知可到会股东持股61%,可以就公司一般事项形成有效决议,即被告公司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运行并未失灵。部分股东失联,可通过公告或向其法定地址寄送通知的方式通知股东参会,仅以部分股东失联、股东不作为为由证实公司僵局依据不足,且公司未提交其曾在诉讼前穷尽必要手段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相关证据。综上,法院驳回了某社公司提出解散某社新疆公司的主张。
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审理要件主要集中在: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四个方面。
1.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作为原告必须具备股东身份且所持表决权需要达到一定比例,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2.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列举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种常见类型以及兜底情形,法院应围绕公司整体的运转状态,以审慎、公平、合理为原则,以管理性困难、经营性困难、阻却事由为基础,对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予以综合判断。
3.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要从损失类型、损失程度以及股东利益受损与公司存续之间的因果关系去考量。
4.是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解散之诉系弱势股东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僵局的最后途径,此类案件中法院应本着“尊重公司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原则进行处理。股东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救济手段后仍不能化解经营管理僵局时,才被赋予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权利。
公司治理建议
1.构建分权制衡的治理架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边界,避免“一言堂”或“权责不清”,公司治理结构混乱易被认定为公司管理存在困难。
2.注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明确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优化表决权和治理结构,约定强制分红条款等,以避免中小股东在知情、参与决策、分红等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提起诉讼。
3.畅通股东退出通道,在章程或在股东协议中提前约定股东退出情形,并约定股权回购、股权内部转让、减资返还的计算方法,完善股东退出机制,避免股东矛盾激化。
4.公司应诚信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避免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而被行政强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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