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司法鉴定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2025,西安司法鉴定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
一、西安损伤程度评定收费标准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规定,西安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损伤程度评定”的收费标准为7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二、有关司法鉴定收费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西安司法鉴定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一般收费1000元左右。司法鉴定所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程度法医鉴定。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三、西安司法鉴定工伤鉴定费用多少
不同的伤残鉴定类型是不一样的。
(1)司法鉴定应该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坚定;
(2)工伤伤残鉴定,应该在统筹地区(一般为地级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在指定机构进行。
伤残鉴定费用大概在4000元左右,伤残程度不同收费也不同,各个地方也不一样。
工伤伤残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以下几样:
1、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
2、职工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一式三份),照片一栏需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单独附照片一张;
3、伤病情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到医院加盖公章确认),具体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申报前两个月内开具);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四、做一个伤残鉴定需要多少钱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工伤伤残鉴定,一类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工伤可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是不需要收取费用的。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根据具体的鉴定项目来收取费用。以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为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按人数需要人均300-600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五、伤残鉴定需要多少钱
法律分析: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六、西安司法鉴定工伤鉴定费用多少,有什么规定?
一、西安司法鉴定工伤鉴定费用多少?
人身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是人身损害侵权纠纷适用的,它是由司法鉴定所或中心鉴定的。工伤鉴定适用于劳动关系,即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它是由伤者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级市才有)鉴定的。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事项收费,约1000元。
二、西安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司法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收取的鉴定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陕西省司法鉴定项目目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与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不属于司法鉴定费。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应当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方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费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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