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无理由地不予受领或者协助。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会给债务人增加不利,应当对此明确规定。经研究,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增加了本条规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构成的要件包括:
(1)债务人按照约定现实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即债务人已经现实提出或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但是,如果债权人预先表示了拒绝受领的意思,或者给付也同时需要债权人的行为的,债务人可以以准备给付的情事通知债权人,代替提出。这里同样也包括第三人依法有权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权人无权拒绝的情形。
(2)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给付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如果是不需要受领给付或者其他协助的债务,例如不作为债务,就不会产生拒绝受领的问题。
(3)债权人拒绝受领,这里的拒绝受领是广义的,即不受领,包括了迟延受领或者明确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受领等情形。
(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不影响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并不会使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但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既是受领人的权利,当其无正当理由不受领,会导致债务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其也是债权人的义务,但是该义务的违反一般不会导致债权人的违约责任,而是导致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或责任,或者使债权人负担增加的费用等相应的不利后果,可被认为是不真正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本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对于由此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所谓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包括:
(1)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费用,例如,货物往返运送的费用、履行债务所支付的交通费用、通知费用等;
(2)保管给付物的必要费用;
(3)其他费用,例如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同时,本条第 2 款规定,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应当指出的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除了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之外,还可能具有其他法律后果,包括:
(1)债务人应当返还由标的物产生的孳息或者偿还其价金的,在债权人受领迟延中,债务人仅以已收取的孳息为限负返还责任。
(2)债务人责任减轻。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不能简单地抛弃给付物,而负有保管给付物的义务,这类似于无偿保管合同,参照适用第 897 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承担责任。
(3)债务人提存。债权人受领迟延,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依据第 570 条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
(4)对债权人的其他不利后果。例如,第 608 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 603 条第 2 款第 2 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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