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能够视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须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关键要素。即,只要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素,能够成立工伤。
因公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笔者认为,出差属于工作,出差过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相关劳动并产生工作效益,工作地点虽然不在平时工作的办公室,但是是依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去到指定工作场所。因此“出差期间”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
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确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造成,从保护劳动者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法院裁判(2018)最高法行申10944号观点:1、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3、关于乘车途中是否等同于在工作岗位的问题。“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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