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三种类型,不起诉有案底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依

不起诉的三种类型,不起诉有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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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流程

来源:【江西日报-江西新闻客户端】

不起诉公开宣告送达。摄影丨通讯员姚卫东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朱雪军 通讯员韩茵 陈慧英)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职,依法办案,贯彻落实“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做好案件调解工作。2024年11月13日上午,该院对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送达。在活动现场,杨某某自愿发表悔过书,向在场居民表达了真诚的悔意:“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3吨水的事,惹了一场大祸。现在悔断了肠,从中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训,邻里之间要遵纪守法,以和为贵”。

该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是邻居,2023年10月18日13时许,杨某某与朱某某因安装水表一事发生激烈争吵。一气之下,杨某某用铁铲击打被害人朱某某胸口,致其右侧第四、五根肋骨前肋完全性骨折。

该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且杨某某年满70周岁,再犯可能性较小,所以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损失人民币4.4万元,并表达了深刻的悔意,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该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办案检察官与社区干部现场调解。摄影丨通讯员姚卫东

为进一步化解邻里矛盾,修复邻里关系,做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该院结合所办案件,“送法进社区”进行法治教育,承办检察官在两人所属城北社区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书。

公开宣告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背景和事实经过,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杨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场表示以后要认真学法守法,理智处理好邻里关系,做守法好村民。

城北社区负责人说:“近年来,社区邻里纠纷案件增多,此次检察官通过身边的案例释法说理,起到了很好的法治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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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依法不起诉,挽救了11家企业

江苏启东:

宽严相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法治服务

“目前我们的一些建设项目已经恢复,工人们也安心上班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让我们企业放下了包袱、重获了生机,近期又有了新的中标项目!”6月4日,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袁熊熊电话回访了一家被相对不起诉企业,企业负责人的一席话让他很欣慰。

半个多月前,因参与串通投标,这家企业和其他涉案的10家民企和24名参与人被启东市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起串通投标案将11家企业拉下水

2017年7月,个体包工头陈某、张某某等5人在获悉启东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组织江苏、河南、江西等地11家符合投标资质的工程公司参与围标,并约定:中标公司将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由陈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施工,未中标公司获得资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通过这种方式,陈某等人共中标2个标段,涉及工程款3900万余元。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11家串标单位、30名串标参与人立案侦查。今年2月25日,该案移送至启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立即启动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承办检察官袁熊熊听取被害单位意见。


承办检察官袁熊熊阅卷后认为:从犯罪事实和证据来看,涉案11家企业和30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但是上述企业和个人在全案中起到的作用并不相同,9个标段的围标,均由陈某、张某某等5人组织,中标后的工程都由陈某等人承接,收益也大部分归于他们,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涉案的11家企业和其他25名人员都是应陈某、张某某等人之邀参与围标,并且只参与了其中个别或部分投标项目,或者仅为围标行为提供了帮助,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案发后,涉案企业和个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宽严相济慎重办理

“办案不能仅仅考虑案情和法律,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袁熊熊注意到,该案涉及到的11家企业均为外地民营企业,大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用工大户;25名参与人中3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余大部分都是企业管理人员或者业务骨干。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这么多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涉案,会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冲击,对企业下一步参与投标产生影响?会不会给企业生产资质的评定带来困难?一旦企业陷入困境,将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也会造成不小的影响。

检察官实地查勘涉案标段情况。


为更全面地了解情况,袁熊熊多次前往涉案的两处标段实地查勘、走访,了解到陈某等人承接的工程,已于2018年底投入使用,目前道路状况完好,两处涉案标段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袁熊熊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又逐一核实调查这11家企业的承揽工程资质,查明上述企业均具备较高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疫情期间,这些企业还积极捐款捐物,为疫情防控作出了贡献。眼下,企业正处于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对当地经济复苏起着重要作用。

经过调查核实,袁熊熊心中有底了。他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请示,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和涉案企业、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以及企业生存发展实际后,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定了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的办案思路。陈某、张某某等5人积极组织、参与全部9起串通投标活动,应当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家涉案企业和24名无前科劣迹参与人在全案中起帮助或者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可以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还有1名参与人王某虽然在全案中只起到次要作用,但他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不宜作不起诉处理。

把不起诉权置于“阳光下”

为了自觉接受监督,把不起诉权置于“阳光下”,4月30日,启东市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启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5人作为听证员参加案件评议;公安机关承办人和标段所在乡镇2名代表悉数到场;涉案企业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也通过到现场或者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听证。

4月30日,启东市检察院采取现场和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人在介绍案情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对涉案企业和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表示会改过自新,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宽大处理。公安机关承办人和乡镇代表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随后,5位听证员开展案件评议,综合全案情况公开发表监督意见,他们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表示支持。

“这次听证会,让我看到了启东市检察院人性化的一面,既坚守法律,又兼顾情理,充分释放了司法温度和善意,为江苏检察的先进办案理念点赞。”启东市人大代表张海燕说。

5月13日、14日,该院依法对11家涉案民企和24名涉案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不少涉案企业负责人当场表示会以此为戒,今后守法诚信经营,公平参与竞争,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司法办案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民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法治服务,充分彰显‘法治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应有之义。”启东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新建说。(检察日报、江苏检察在线微信公众号 卢志坚 陆晓妹 黄诗谕)

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家人们,‘可家’全网最低价,最后100单,原单尾货,支持扫码验真,不要998、不要698,只要198,直播间专属福利,仅此100件,明天恢复原价!”李芳在刷抖音时,看到主播展示了一款价格198元的大牌羽绒服,被大品牌低价格所吸引,便下单买下了这件羽绒服。收到货后发现,这件羽绒服无论是外形还是商标都与正品存在较大的差异,李芳这才认识到,主播所说的“可家”就是打着正品旗号的低价仿品,于是她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线索,近日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直播间的主播,正在直播的郭元被抓获。

直播带货背后有假货的江湖,同时也有法治的利剑。

郭元网络售假一案揭开了直播带货繁荣表象下的灰色地带,法治利剑也出鞘挥向假货链条。

警方调查发现,李芳的遭遇并非个例,主播郭元自2022年底起,以“大牌代工厂直销”为噱头,先后跨省市租房,通过抖音直播销售假冒品牌服装,涉案价值66000元。郭元的直播间以“可家”等暗语指代仿冒品,利用“限时秒杀”“清仓特价”等话术吸引消费者。为逃避监管,他藏身于偏僻民房,频繁更换直播账号,甚至将假货仓储与直播地点分离。直至被警方抓获时,其抖音账号仍挂着“假一赔三”的承诺标语。案涉商品经品牌方鉴定,均为假货。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郭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售假经营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2024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不追究,行刑反向衔接避免“不刑不罚”问题。

不起诉就代表不追究责任了吗?当然不!为避免被不起诉人落入“不刑不罚”盲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围绕该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罚性、处罚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对被不起诉人郭元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对郭元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郭元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66000元,行政处罚顺利执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日常,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应尊重知识产权,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网购时要擦亮眼睛,谨慎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在网购中遇到假冒、伪劣商品,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投诉举报。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周世忠 管绍丽)

不起诉的情形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张倩 支雅琼)4月2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决定训诫会,对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小明(化名)宣布不起诉决定,并进行教育训诫。

“不起诉,不意味着没有犯罪。”训诫会上,小明深深地明白了这个道理,作出了深刻反思。小明曾因涉嫌盗窃他人2600余元财物,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提请逮捕,新城区检察院未检部门经审查,认为其犯罪数额刚过起刑点,家长具有帮教条件,且为初犯偶犯,援助律师建议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综合考虑案件各个因素,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检察官将小明交由呼和浩特市青禾未成年人观护中心进行不捕后帮教。

青禾未成年人观护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团委、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于2017年8月联合成立的全区首家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在青禾社工的帮助下,小明参与成长星小组活动、法律教育宣传、义工、亲职教育等,先后戒掉了网瘾、烟瘾,自我约束能力不断增强。

2月22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小明进行心理疏导和评估,心理咨询师提出专门的心理评估报告。青禾社工介绍了小明的帮教表现。援助律师通过查阅案卷,走访小明及其家长,也建议从轻处罚。承办检察官认为小明已涉嫌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真悔罪,被盗物品及时发还被害人,且属于初犯,监护人愿意对其进行有效监护和帮教,其犯罪有父母离异、监护不到位等客观原因,通过心理评估小明有自信心不足、责任感不强等问题,建议提高文化水平与认知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跟踪帮教3个月。

4月2日,心理咨询师、青禾社工、法律援助律师、侦查人员、司法厅工作人员、未检检察人员共同参加了训诫会。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小明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介绍,并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侦查机关办案民警、法律援助律师、社工工作人员对小明进行训诫教育,希望他从中吸取教训,珍惜机会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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