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民事起诉书,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费收费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军峰

原告:邱某,女,汉族,1993年0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xx0923XXXX,住重庆市巴南区,联系电话:

被告:朱某,男,汉族,1991年11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xx1108XXXX,住庆市巴南区,联系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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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婚生女朱某亦抚养权归原告,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朱某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婚生女朱某亦成年,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0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9月5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亦。2019年12月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共同所生小孩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整(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直到女儿学业完成,离婚后女方拥有探视权。”现婚生女年满八周岁,婚生女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对婚生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因此,原告要求婚生女朱某亦随自己生活。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巴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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