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怎么办,申请信息公开有时效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乐

案情概况

济南市历下区下井庄村民苏某等四人从济南东部新城中央商务区管委会2015年8月23日的书面告知中,得知了“历下政发(2000)29号文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下区政府)同意批准将下井村整建制划转并入历下工业区燕山开发建设总公司,规划建设龙泉山庄居住区”。苏某等四人向历下区政府申请公开“历下区政府作出的将下井村整建制划转并入历下区燕山工业小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的历政发(2000)29号文全部文件(包括附件),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程序等信息”,并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2015年11月24日,历下区政府派员到历下区档案馆,以文号“历政发(2000)29号文”检索的方式查询,未检索到苏某等四人申请的文件。2015年11月27日,历下区政府作出了[201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申请公开的信息,自形成距今已长达15年之久,虽经多渠道查找,均未能查询到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为由,告知苏某等四人未找到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苏某等四人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历下区政府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行政机关主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当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负举证责任,即对于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这种合理的检索,一是检索范围合理,对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均进行检索;二是检索方法合理、全面,既应包括文号检索,也应包括题名、档案主题词、内容等方面的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本案中,苏某等四人对申请信息公开的文件内容描述为“历下区政府同意批准将下井村整建制划转并入历下工业区燕山开发建设总公司,规划建设龙泉山庄居住区”,历下区政府在进行电子检索时,在以文号“历政法(2000)29号文”检索不到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内容或者题名、主题词等再进行充分检索。历下区政府仅提供了文号检索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检索义务。历下区政府关于其已经尽到了为苏某等四人查找、检索相关信息的义务,其答复并无不当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撤销历下区政府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限历下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苏某等四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主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当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负举证责任。这种合理的检索义务,既包括检索范围的合理全面,也包括检索方法的合理全面。本案历下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必要的多渠道查找的检索义务,在合理的检索范围内,对包括题名、档案主题词、内容等方面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进行合理、全面的检索,以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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