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与李某莉之间签订的《关于使用张某强名义购买住宅的协议》;2.李某莉立即腾退北京市大兴区1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3.李某莉赔偿损失800000元。
事实与理由:我与李某莉系同学。2012年李某莉借用我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签订《关于使用张某强名义购买住宅的协议》(以下简称:《使用协议》),内容约定,李某莉应在房屋购买合同满五年后尽早转到其名下,我在履行协议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李某莉承担。《使用协议》签订后,李某莉于2012年7月以我的名义按揭贷款购得涉案房屋。
2014年,我离婚后需购买房屋,于是多次催促李某莉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对方一直怠于办理。2017年5月,我与李某莉在《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已到,但李某莉一直未能办理,事实证明其亦无履约的诚意。由于李某莉占用我的首套购房指标又不依约履行义务办理过户,给我的生活造成不便。从2014年7月至今,北京的房价已从每平方米30000元涨至70000元,因李某莉使用我的名义按揭贷款使我现在无法办理贷款,且存在四次逾期还款的情形,严重损害了我的信用额度,我曾多次与李某莉进行沟通,对方均恶语相向。
被告辩称
李某莉辩称:1.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张某强起诉的案由错误。我与张某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本案也不是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引起的纠纷。
2.张某强不享有协议解除权,无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张某强具有协议解除权,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条件,故张某强无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3.我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实际所有权人,张某强要求我腾退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2年,我欲购买涉案房屋,但因我不具备在京的购房资格,经与张某强协商后,张某强同意我借用其购房资格购买涉案房屋。于是,双方于2012年5月26日签订《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强将其北京集体户口的购房资格借给我使用,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配合办理签订购房合同以及办理贷款等手续,我向其支付2万元作为使用购房资格的报酬。
同日,张某强以其名义代替我与J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签订了实为我购买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于2012年6月16日签订了《个人住房(或商业)按揭贷款三方协议》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购房首付款、每期按揭还款、抵押费、保险费、产权登记费、代收产证印花税、代办费等与涉案房屋相关的费用均由我支付。我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期间的物业费、税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日常居住所产生的费用也全部由我支付。我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张某强对我借用其名义购房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张某强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我腾退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4.张某强要求我赔偿80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情形和应赔偿800000元的依据,我自身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也没有任何行为给张某强造成800000元的损失。5.未办理过户是张某强造成的,我一直要求办理过户,但是张某强未与其前妻就房屋产权归属及借名之事协商一致,导致无法过户。2014年我曾意图委托中介出售涉案房屋,但因张某强及其前妻不予配合亦无法出售。综上所述,张某强提起本案的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2012年5月26日,张某强(购买资格提供人)与李某莉(购买人)签订《使用协议》。
2012年5月26日,张某强(买受人)与J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
另查,2011年12月24日,张某强与张某巍登记结婚。张某强与张某巍于2014年7月1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该调解书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莉自认至今仍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莉实际居住使用,张某强自认未对涉案房屋的首付款、银行贷款及相关税费出资,收取了李某莉支付的《使用协议》中约定的答谢费20000元。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强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一方约定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商品住宅,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现张某强以李某莉未在购房五年内完成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使用协议》,无合同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张某强据此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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