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收养标准,儿童福利院收养孩子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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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收养公告
来源:正义网
汶川地震发生后,曾有这样一则新闻报道引发网友讨论——有位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高管想通过收养地震中家庭受到重创的孩子(非孤儿)献爱心,有好几个孩子都想由他收养,然而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他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不少网友表示:“希望这样的限制规定可以改一改,使好心人士的善举能够惠及更多孩子。”
记者采访了解到,收养法对收养人收养子女人数限制的思路,是与此前计划生育政策一脉相承的。该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自2016年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后,“收养限制条件应进一步放宽”的呼声不断。为了与当前的生育政策相适应,民法典将“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放宽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放宽为“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兰楠接受记者采访
“这是与时俱进的必要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兰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民法典第1093条中,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删除了“被收养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这样可以保障更多的情况特殊、有迫切被收养需要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兰楠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规定。“新增条款旨在确保被收养人得到适当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总体还是要保护收养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将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下调2岁,更加考虑和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因为相应的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了最基本的辨别能力。”兰楠说。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1102条将其修正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在兰楠看来,为了避免异性借收养之名或在收养后对被收养人进行性侵犯或性骚扰等情形发生,本条规定将男性收养女性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收养异性子女。对收养的限制,最终目的依然在于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对收养规定所作的修改中,“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给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留下了深刻印象。
方燕从2018年开始多次提交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和建议,规定收养评估就是其中的一个内容。民法典第1105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增加收养评估可以从源头保障收养行为更有利于被收养者。”方燕认为,民法典明确了收养评估机构,有利于收养评估制度落地。“收养评估制度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可以根据试点经验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收养评估标准、评估流程,从整体上规范收养评估制度等。”方燕建议。
儿童福利院收养孩子
近日,在河南平顶山第五人民医院,一位医护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确实有熟人向我打听有没有愿意送养孩子的产妇,但前提条件是孩子是健康的。说实话,没有哪个父母愿意把自己健康的孩子送人。”就在这家医院,今年1月6日,经检查,平顶山市民王女士发现,自己刚从浙江杭州收养的一个不到5个月的女婴,身患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得知孩子的病情后,王女士不愿继续领养女婴,可孩子的父母也不愿接回孩子。目前,在杭州有关部门关注下,女婴被暂送至杭州市儿童福利院。
“如果孩子健康的话,这件事也许不会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高瑛玮教授认为,该事件暴露出民间收养不规范等问题,应引起相关监管部门重视。
患病女婴被暂送福利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王女士的父亲在杭州一小区当保安,他听说当地一户人家生了孩子因无力抚养,想送人收养。他觉得孩子可怜,便跟家里人商量,想收养这个孩子。王女士家人对收养程序都不是很清楚,只是依照父亲的想法在河南当地开了一张“有条件抚养”的证明。在办证过程中,工作人员说了一句“领养小孩的手续非常麻烦”,但王女士当时并没有太过在意。
2018年12月22日,王女士和母亲、弟弟一起来到杭州。他们在杭州市儿童医院见到孩子时,觉得孩子十分可爱,于是决定领养。起初,他们担忧孩子的健康问题,但孩子亲人均解释说,孩子只是早产,身体很健康。随后,两家私下签了一份送养协议。王女士说,当时听医院护士说孩子很乖巧,他们对孩子健康也没有什么疑虑,所以就签了那份协议。
王女士一家将孩子抱回平顶山老家抚养后,孩子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送到当地医院一查,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今年1月8日,因无法承受孩子是病孩这一结果,王女士和母亲带着孩子赶到杭州,希望归还孩子给亲生父母,但一直与孩子父母联系不上。王女士和母亲与当地民政部门、社区联系后得知,孩子亲生父母均为持证残疾人,且不是合法夫妻。这个消息让王女士一家非常震惊,更坚定了他们要送回孩子的决定,但孩子亲生父母拒绝接回,孩子的归属问题陷入僵局。最终,在杭州当地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孩子出院后被暂送至儿童福利院。
私自签订送养协议违法
“私自签订送养协议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对此问题,高瑛玮解释说,收养法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私下收养孩子。根据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当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高瑛玮说,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执行。
“现实中,能够获得合法收养关系并不容易。”多年从事慈善工作的王某认为,非法收留弃婴、私下收养等民间行为依然存在,虽然这些行为为被收养的孩子提供了一个家,但这层关系并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只能凭借收养人的道德修养来维系,一旦收养人道德沦丧,极易出现侵犯被收养人利益的事件。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借收养儿童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
“民间收养系非法行为。”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柏岩认为,假如爱心人士因不符合收养条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虽然事实收养已经成立,但是法律关系并没有建立。
“王女士一家收养了女婴,又要将女婴送回,不论结局如何,受伤害的是这个生病的孩子。”采访中,多名被访者均向记者阐明了此观点。“多亏儿童福利院肯接收这个孩子,如果不接收,王女士一家暂时还是要承担照料孩子的义务,不能随意处置。孩子的亲生父母拒绝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涉嫌遗弃罪。”田柏岩认为。
长期以来,病残儿被遗弃一直是个老问题。“一些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来儿童福利院登记,希望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但我们接收的弃婴大多是病残儿。这些病残儿没人肯收养。”河南一儿童福利院负责人告诉记者。
非法收养带来系列问题
“民间收养不规范会带来被收养人的户口、健康、安全、入学、就业和收养人将来的赡养等问题,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既损害收养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会给拐卖儿童、恶势力控制残疾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高瑛玮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制度、监管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正规收养程序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繁多,导致收养人不知或怠于办理收养程序。另一方面,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的吸纳能力有限,远不能满足收养需要。现有法律对于爱心人士、社会慈善组织的收养事宜缺乏具体性规定,难以合法化,且目前有关方面对非法收养缺乏有效监督与干预。”高瑛玮建议,为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加快实现民间收养合法化步伐,简化收养程序,在办理收养登记方面提供便利。
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慈善工作者认为,应加大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力与物力投入,提高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打造具有专业知识的团队。同时,降低收养门槛,让有条件的家庭能够合法收养,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同时,为及时掌握被收养人的状况,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监管部门应建立跟踪回访监督机制,对收养关系实行动态监管。
“从法律上讲,收养关系的成立,不单单是收养人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同时会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田柏岩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成为养子女的监护人,需要尽到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养父母承担对养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从照顾他们生活起居,到培养他们成人,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给予保护。而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田柏岩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当地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可以介入,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暂无法查明父母或监护人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记者 赵红旗)
儿童福利院收养电话
汶川地震发生后,曾有这样一则新闻报道引发网友讨论——有位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高管想通过收养地震中家庭受到重创的孩子(非孤儿)献爱心,有好几个孩子都想由他收养,然而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他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不少网友表示:“希望这样的限制规定可以改一改,使好心人士的善举能够惠及更多孩子。”
记者采访了解到,收养法对收养人收养子女人数限制的思路,是与此前计划生育政策一脉相承的。该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自2016年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后,“收养限制条件应进一步放宽”的呼声不断。为了与当前的生育政策相适应,民法典将“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放宽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放宽为“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兰楠接受记者采访
“这是与时俱进的必要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兰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民法典第1093条中,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删除了“被收养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这样可以保障更多的情况特殊、有迫切被收养需要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兰楠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规定。“新增条款旨在确保被收养人得到适当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总体还是要保护收养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将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下调2岁,更加考虑和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因为相应的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了最基本的辨别能力。”兰楠说。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1102条将其修正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在兰楠看来,为了避免异性借收养之名或在收养后对被收养人进行性侵犯或性骚扰等情形发生,本条规定将男性收养女性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收养异性子女。对收养的限制,最终目的依然在于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对收养规定所作的修改中,“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给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留下了深刻印象。
方燕从2018年开始多次提交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和建议,规定收养评估就是其中的一个内容。民法典第1105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增加收养评估可以从源头保障收养行为更有利于被收养者。”方燕认为,民法典明确了收养评估机构,有利于收养评估制度落地。“收养评估制度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可以根据试点经验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收养评估标准、评估流程,从整体上规范收养评估制度等。”方燕建议。(作者:史兆琨 智纯)
儿童福利院收养名单
大张夫妇无儿无女,想要申请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如果是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另外还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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