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无证房屋的赔偿标准及赔偿时点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无证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了,在行政赔偿过程中,如何进行赔偿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
其认定: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同时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量确认赔偿标准。而当地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范围上看,均非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配套办法,故不应参照该该办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另外,关于案涉房屋赔偿计算时点。尽管本案中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因拆迁所引发的,行政机关对于案涉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在行政机关无法给付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
律师说法:无证房不等于违法建筑,遇到拆迁不一定没有补偿。确定无证房是否属于违建需要考虑建房时间等因素,上述案例中的房屋无证系因历史原因导致,应与有证房屋一样,均属于合法房屋。而征收方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待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并不合理,也不合法,如被征收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依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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