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权转移时点与无执行管辖权,执行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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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管辖权转移时点与无执行管辖权

  文章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执行卷》

  一、如何理解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时点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条文

  7. [指定执行、提级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提级执行。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正确理解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时点,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实践中,为了避免以执行管辖权转移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出现推诿责任、踢皮球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法正常行使异议权,必须对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时点做严格把握。

  上级人民法院通过载定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的,必须是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的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原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才由现执行法院处理。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指定执行裁定或指定执行的裁定尚未生效,此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向原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原执行法院仍应予以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执行法院应当在受托法院依法立案并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才能作委托结案处理。也只有在此时,原执行案件的管辖权才转给了受托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此后就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才由现执行法院审查处理。如委托执行尚未完成,原执行法院不得以案件已委托其他法院执行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二、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能否因当事人约定或默认获得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权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条文

  700.[立案与管辖]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应提交符合本规范第31条、第32条规定要求的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

  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有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没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称其与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有特殊关系为由,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而向无管辖权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自已无管辖权仍然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管辖权异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异议是否成立。虽然在此期间,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卓分公司决定撤回管辖权异议,并且还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而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

  综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申诉理由成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执行管辖异议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在法院确定执行管辖权时,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是法院基于另一当事人申请追加的当事人,其无权就本案的管辖权确定提出异议。鉴于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仲裁裁决案件的当事人,该仲裁裁决案件执行管辖的确定不能以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根据,应以仲裁裁决案件中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作为确定执行管辖法院的根据,即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鉴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执行管辖权,为方便有执行管辖权法院顺利执行本案,排除执行程序中的障碍,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财产控制措施的相关执行裁定应予以一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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