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费和诉讼费有什么区别,受理费计算 在线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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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费一般多少钱
莫慌莫慌,
跟打官司有关的这些“钱”,
其实有一个专业名词,
叫“诉讼费用”
俗话说“钱要花在刀刃上”
跟“钱”有关的问题
这回我们“盘”个明白!
什么是诉讼费用?包括什么?
答: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
诉讼费用总共包括三种: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如申请执行的费用、申请保全的费用等)以及其他诉讼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是谁交?
答: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有人借我钱不还,
案件受理费和欠款多少有关吗?
答:有关。“借钱不还”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财产案件的一种,需要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
举个例子
张三欠李四12万元
那么根据上方的表格公式
案件受理费为
50+90000*2.5%+20000*2%=2700元
我想起诉离婚,
分割我们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我需要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答:如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需交纳200元案件受理费; 如涉及分割的财产数额超过20万元,则另需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案件受理费。
我申请执行要交多少执行费?
答:对于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具体规则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如执行金额为2万元,则执行费为
“50+10000*1.5%=200元”。
我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保全,
保全费用怎么计算?
答:保全费用也是按比例分段收费的,而且上限是最多不超过5000元。
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听说有时诉讼费用会“减半收取”,
怎么样才可以打折呢?
答:是的,诉讼费减半收取的情形如下: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一般什么时候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预交,原告应自收到受理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如逾期未交将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并不意味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法院最终根据判决结果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金额。
最近手头有点紧,
诉讼费可以缓一段时间交吗?
缓交诉讼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我已经申请立案,
诉讼费用要怎么交?
可以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
也可以在网上交费。(如下图)
第一步:搜索“广西高院”公众号,关注广西高院公众号;
第二步:进入对话框,点击右下角便民服务中的“广西电子法院”;
第三步:进入页面点击“网上缴费”即可。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受理费计算器
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今天这位胜诉当事人却被判决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这是为什么?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Z公司与魏某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魏某组织车队为Z公司承运渣土,Z公司按约支付运费。后来,双方就运费结算产生纠纷,魏某向法院起诉Z公司,要求支付欠付的89000元运费及逾期利息。
一审庭审中,Z公司辩称,这笔运费被其员工王某私自挪用,王某已就挪用款项向魏某出具借款凭证,公司不应再担责。魏某对王某出具借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要求魏某限期提交借条原件,魏某却未按要求提交。根据“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应作出不利于该方的事实认定”原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魏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借条图片作为新证据。二审庭审中,魏某确认借条所载金额部分与本案争议相关,另有17000元债权与本案运输合同无关,并当庭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鄂州中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因此Z公司仍需承担运费支付责任。
在诉讼费用负担方面,魏某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于一审开庭前就已形成,一审法院也释明了举证责任,但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导致一审法院未能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而且,魏某明知借条所载债权债务部分与本案无关,仍虚增诉讼请求标的额,这种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此,二审法院改判:Z公司需向魏某支付欠付的72000元运费及逾期利息;魏某在一审中虚增诉讼标的相对应的诉讼费的193.4元,由其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2025元,因魏某不当诉讼行为引发,由其全额负担。
法官提醒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更是推动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石。诉讼费用的收取有从经济上约束当事人规范行为的目的,通过让“过错方担费”,惩戒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规则,尽到诚实协作义务,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合理主张诉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原标题:《官司赢了,还要付诉讼费?》
阅读原文
来源:鄂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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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费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
破产企业所欠诉讼案件受理费,如何追索?法治日报
2025年03月30日 21:31 北京
文|袁长伟 杜林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判业务庭向胜诉当事人退费后,会向败诉当事人催缴案件受理费,败诉当事人未主动交纳的,法院会立强制执行案件追索该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所欠诉讼案件受理费无法照此追索,该问题在实践中处理方法不一、争议颇多,是包括法官在内的破产法律共同体成员颇为关心的问题,亟待妥善处理。
一
问题切入:案例带来的疑问
A县法院审理的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生效,原告胜诉。原告遂向法院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万元。A法院按照规定在向原告退还诉讼案件受理费后,欲向被告追索该费用。因该被告正在“债转股”式破产重整中,故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向其追索。
一种意见是,A县法院应当作为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二种意见是,法院系诉讼费的代收主体,故应由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三种意见是,上述诉讼案件受理费,应认定为乙公司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由破产管理人直接列支即可,无需申报债权。
那么,上述诉讼案件受理费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为何?怎样实现?上述哪种意见最适宜,有无更优解?
二
费用性质:分阶段的判断
破产程序基本流程遵循企业破产法而非民事诉讼法,例如,不存在开庭审理环节而是以听证代之,又如,作出法律结论时使用的不是判决而是裁定,通俗地讲,既无“审”(开庭审理)也无“判”(判决书)。上述案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系破产企业所涉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与破产申请费有本质区别。笔者认为,甄别上述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应根据破产程序特质,进行划段分析: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已产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笔者据此认为,鉴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破产受理费用的确切表述为“破产申请费”而非“案件受理费”,且破产申请费在破产清算后方才交纳。故上述“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显指破产案件受理前该企业所涉及的已结案诉讼的受理费,依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第三顺位的普通债权)。虽然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居于别除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及税收债权之后,有可能清偿无望,但是启动破产程序时企业已资不抵债、可供分配财产相对有限,对于破产中可优先偿付范围仍应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文意,不宜作扩张解释。
(二)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
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提起的诉讼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企业对他人提起的诉讼,含破产受理前已提起但未结案诉讼。实践中有意见认为,“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发起的破产衍生诉讼,一般是为了追回或维持债务人财产,只有这种衍生诉讼费用应归为破产费用”。
笔者认为,该观点理据不足。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江苏高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包括,破产申请费,鉴定费、勘验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等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以及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中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笔者认为,无论是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作为原告或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还是在债权人起诉破产企业的诉讼中被动应诉,均系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为的行为,系围绕破产财产的管理、追收、变现、分配展开,对债权人整体权益维护有裨益。如管理人不代表企业应诉,将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故,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不作细分、统一归属于破产费用,进行优先受偿,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维护。
综上,破产受理后发生的由债务人承担的衍生诉讼费用,应由管理人列入破产费用进行主动缴纳,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不足的,可依法直接终结破产程序。
三
如何申报:基于司法解释及
法经济学的考量
(一)申报有无实践障碍
有观点认为,“诉讼案件受理费如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则管理人需在审核后提交债务人会议核查,如有债权人有异议,理论上存在另行启动确认之诉可能,将违反民事诉讼不支持当事人就诉讼费启动二审、再审惯例”。
笔者认为,此种担心大可不必: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确定债权”。
据此可知,申报人在向管理人提交生效判决申报债权后,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主体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严格限定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虚构债权债务”的情形,从“虚构债权债务”的表述看,此处的“债权”仅指判决主文、判项内容,不含诉讼费用。
实践中,裁判文书主文准确无误、仅是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的情况极为罕见,即便出现也可通过“补正裁定”加以解决。如果判决主文中本金、利息等本身有误,导致案件受理费相应计算错误,则当然应及时进入再审予以纠正,并非单独就案件受理费提起再审。综上,应当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而后由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依法处理。
(二)申报主体如何把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载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故一般观点认为,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应由一审法院暨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向管理人申报。但如本文案例所述,也有观点认为法院系代收诉讼费的主体,应由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作为债权人申报。
笔者认为,确定申报主体时,应运用法经济学的“比例”原则,即考察不同方法的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之比例。“收支两条线”以来,法院代收案件受理费后上缴财政,财政资金的权力主体是人民政府抑或财政部门。由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申报债权的积极意义是,减少中间环节、减轻法院代申报负担。由法院作为债权人代为申报债权的积极意义,一是申报债权及与管理人的沟通是法律专业问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专业优势;二是审理及执行法院对于破产企业整体情况、涉诉情况、执行过程及结果等更为熟悉,与破产办理法院沟通也极为顺畅、便利。综合而言,由法院代为申报债权更符合法经济学的“比例”原则,即用最小的社会成本解决社会问题。
袁长伟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杜 林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处副处长
受理费是什么意思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诉讼秩序,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滥诉和恶意诉讼的发生,保证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能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的谨慎性和责任心,促进和谐解决纠纷。
近日,花山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诉讼费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与杨某某保证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4月判决后,杨某某迟迟未履行诉讼费的缴纳义务。查控中心接收到诉讼费执行案件后,立即对杨某某进行了网络查控,四书的送达,通过短信平台向杨某某发送了相关的执行信息。在此基础上,查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还主动致电杨某某,详细地向杨某某解释了他所应当履行的诉讼费缴纳义务,并且阐述了如果他继续拖延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杨某某在电话中表示会在过几日缴纳诉讼费,这让承办人一度以为案件将顺利解决。然而,几日过去后,杨某某依旧未履行判决内容,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近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持续的监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杨某某已经主动将该笔诉讼费存入至其名下被冻结的兴业银行账户中。
承办人立即对其账户进行了扣划,确保扣划金额准确无误且符合法律规定。随后,他们迅速将扣划所得的诉讼费上缴至非税账户。
花小法将诉讼费用的法律常识整理打包
说说诉讼费用的那些事儿~
问
诉讼费用是什么?
答
案件受理费: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申请执行、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等费用。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其他诉讼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问
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吗?
答
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情况如下: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问
诉讼费用由谁来交?
答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法院最终根据判决结果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金额。
原标题:《【“花”式说法】诉讼费,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阅读原文
来源:花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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