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导致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涨趋势。众所周知的是,如果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的话,是要根据涉案财产金额来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今天给大家分享一起天价离婚纠纷案例,两审程序走下来,案件受理费共计118余万。
案情概述
魏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魏某于2013年5月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婚后财产予以分割。
魏某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5家公司的股权,吉林省4家、北京一家;房产64套,包括北京房产16套、上海房产4套、哈尔滨房产4套、珠海房产34套、澳门房产8套。
李某认为魏某对离婚存在过错及存在隐藏、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应部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魏某对此予以否认并称李某对离婚亦存在过错。
法院观点
(一)关于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及是否存在隐藏、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魏某和李某虽然主张对方对离婚有过错,但均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故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该主张均不予支持。
李某提出魏某存在隐匿房产、股票及侵吞公司资金的行为,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其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李某关于魏某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公司出资额及股份分割问题
虽然李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份应归各自所有,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双方或者一方名义登记在上述5家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上述5家公司的股份应由双方平均予以分割。由于其中1家公司已注销登记,魏某提出不予分割,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三)关于房产分割问题
鉴于有4套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1套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8套房屋位于澳门,双方对此有较大争议,由双方另行解决。
剩余53套房产,属于双方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均予以分割,双方均同意由报价高者取得房屋。对于53套房产涉及的银行贷款,亦应由双方共同平均分担。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报价情况,依据报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则,由取得房屋者给付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
法院判决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魏某与李某平分4家公司的出资额及股份;
2.魏某取得21套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付李某上述房屋价值补偿款6266.30475万元;
3.李某取得32套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付魏某上述房屋价值补偿款8410万元;
4.上述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总计2162.1395万元,由魏某和李某各自承担1081.06975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746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魏某和李某各自负担439825元。
李某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935.51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
结语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除非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作出了约定,否则推定为共同所有制。离婚时分割财产秉承的原则是“协议优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分割协议,则通常会平均分割。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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