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审理诈骗罪案件的难点,尤其在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更为困难。笔者根据亲自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简要分析如何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简介 徐某某(已婚)与胡某某系情人关系,在妻子怀疑其二人关系后,向胡某某表示其妻子向其提出离婚,可能需要支付给妻子一笔离婚补偿费。于是胡某某借给了徐某某15万元。 后因家人劝说,徐某某妻子与徐某某未离婚。徐某某将该情况告知胡某某,同时表示自己想要做生意,胡某某表示支持并同意将该15万元继续借给徐某某做生意。后徐某某将该笔借款陆续用于生意经营,但因疫情影响经营失败,未能及时还款。 因交往过程中徐某某以其他理由骗取胡某某6万余元后案发。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诈骗21万余元,建议量刑为有徒刑4年6个月左右。但笔者就15万元部分不能认定为诈骗展开辩护,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仅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1年5个月。 笔者主要从以下几点辩护理由: 一 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胡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交付15万元的性质系借款,借款的最终用途为生意经营。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证实15万元的借款大部分被用于借款时约定的用途——做生意,小部分归还给了被害人。 这就足以排除了被告人徐某某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 行为人潜在的还款能力(应结合借款金额认定)能够反映出其借款时的真实心态。如果行为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借款并挥霍甚至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如果行为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比如拥有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的利益的,即便其虚构了借款理由又将借款挥霍、赌博都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于是,笔者着重就被告人徐某某借款时具有还款能力(相对于借款15万元)向法庭做了说明。 三 借款未归还的原因和行为人对还款的态度 通常借款型诈骗中,行为人借款后会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地拖延还款甚至直接销声匿迹使得债权人难以追索和实现债权。 但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联系方式从未变更,胡某某可随时与徐某某联系,但其从未向被告人徐某某催讨过上述款项,徐某某亦未表示不归还上述借款。 况且,造成目前徐某某无力还款是有徐某某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客观原因——受疫情影响生意经营失败。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判决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诈骗胡某某15万元不成立。 注:一审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该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亦认为区检察院抗诉不当,撤回了抗诉。 ——相关裁判文书案号:(2020)浙 0304 刑初 852 号、(2021)浙 03 刑终 1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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