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与我为敌”的刑事法律人
自多年前修习法律之始,“法律人”三个字便一直出现在我的世界里。后来保研读了刑法学硕士,又决心走刑事专业化道路,我就比较喜欢用两个名词,一个叫“刑法学人”,一个叫“刑事法律人”。
今天说刑事法律人。在中国,刑事法律人是非常苦X的,我和我的朋友们经常用一句话叫“自从加入这行,每天都感到世界与我为敌”。除了案牍劳形、日夜奔波之苦,刑事法律人最大的两个问题在于责任的重大和风险的高发。
刑事法律人责任的重大,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里;风险的高发,写在法律人的朋友圈里。
二、刑事办案方式的纵向专业化和横向专业化
2019年最高检发声,说检察队伍要进一步专业化,“在刑事检察方面,按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同时适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从各类诉讼案件90%以上是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持续上升等实际出发,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办案组。要规范机构职能、名称,地方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理念上与最高检相同,省、市两级院主要业务部门原则上与上级院对应设置,但不求绝对一致。”
很明显,最高检也认为,只有最专业的检察人员才能应付越来越复杂的刑事司法环境。
刑事法律人的专业化是大势所趋,也是推动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力量。就拿“捕诉合一”来说,其遵循专业化原则和效率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人可能觉得奇怪,为什么“捕诉合一”会跟专业化有关系。事实上确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一个检察官手里的卷宗到Ta手里,Ta要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时间仅为七天,也就是说在七天之内,Ta必须对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专业判断。
大家可能觉得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每位负责批捕的检察官都要负责很多这种“七天案”呢?是否每位检察官对每个自己负责的案子都如此专业?这里的专业,是对案件专业。我认为,很难做到。
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捕诉合一”实际上是流程标准化,是促进人员对案件专业化的一种,这和具体分办案组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不过一个是纵向专业化,一个是横向专业化罢了。所以“捕诉合一”是发现依照先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期限,逮捕和起诉纵向专业化对批捕质量的严苛要求有点过高之后采取的由横向专业化向纵向专业化转变的“自救”措施。
三、思考的时间大部分或许该用去“拥抱”
至于长期来看这样的举措对整个司法体制是不是利好消息现在众说纷纭。我认为至少在律师层面,大家还是将这件事当成利好消息吧,因为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选择早日接受,研究“捕诉合一”实施后的种种可能性,并据此改进审前辩护,才是正道。
世界变化太快了,我逐渐悲哀地发现,刑事法律人还是可以思考问题,但是每一个问题留给我们思考的时间已经越来越少。
在众多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面前,深入的思考反而成为奢侈品。
因此,在举措推行的初期,就深入地研究某件事合不合理,很多时候对于刑事实务工作者已经没有太大意义。因为这样的研究是没有数据支撑的,没有数据支撑,会产生两个问题:
一是得出的结论就难有现实性,也就是你想深入研究,结果可能还是不够深入;二来研究合不合理,必然要先立论,立论之后要到处找其他论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但最后观点和论据结合得可能并不和谐。
值得注意的是“捕而不诉”的概率可能下降的问题,随着检察人员和律师专业化队伍建设的推进,应该不会真的成为隐患。近日我听说检察系统内已经有人员将大数据报告和可视化诉讼技能运用于刑事庭审了。我没有感到很意外,因为我平时喜欢看检察官和法官出版的书,我发现体制内的有识之士,尤其是那些经过了淘汰率极高的公务员考试的,确实普遍素质都比较高,在大环境支持他们研究的前提下,其与时代接轨的能力不会逊于中上水平的律师。
另外,原来的“捕而不诉”概率也不怎么高,所以,哪有那么大影响。
四、刑事领域的融合与专业化是一对矛盾吗?
这部分主要讲刑事律师。现在有一些所提出“精细化辩护“概念,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讲刑事律师进一步细分为各类案件辩护律师,比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死刑辩护律师等等。可以说,这类团队似乎将专业化进行到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这种做法问题有三:一来过分强调专业化有可能导致缺乏刑法基础层面的通识。二来有些罪名是与其他罪名相关的,可能存在竞合,还可能有区分和转变,这类律师对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可能认识不深,从而可能导致在重罪改轻罪等方面不是很具备优势。三来基于复杂案件之中的数罪和罪数问题,长久地只做几个罪名的律师对于多人多罪问题可能感到棘手。
但那种什么刑案都已经办过的律师,不会有以上三种问题。所以这种已经遍历过的,再专注于某一领域,最后往往能迅速成为业内翘楚。
而除了“专业化”,在律师界大家近年来还经常听到“刑民结合”、“法商融合”等词,这些都不是什么新概念。“刑民”和“法商”一开始就是融合的,后来是因为行业和领域都出现知识爆炸,分细部门和领域有利于选择方向精研罢了。但很多人将一般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而不得不面临专业化选择的无奈视为学科或领域之间本身存在鸿沟,这是错误的想法。
事实上,“刑民”和“法商”本身在实践中也从未真正地分离过,因为律师做刑事的律师,没有民事知识,那么很可能连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清晰。而法律如果不为市场经济服务,不能为客户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那么其功用永远被限制在救济层面,说白了就是只能维护现有权益,但不能创造新的价值。
如今所提的“刑民结合”、“法商融合”不过是正确意识的回归,当然正确的意识推动实践的进步也是不争的事实,不过无须神秘化。对于志在最好地解决问题的人而言,穷尽所有手段,遍历所有方法,不是很正常的吗?
专业化,是指手段和技能专业化;而“融合”和“结合”,是指眼界和思维开阔化。我记得自己初中有一条校训:“做有中国灵魂和世界眼光的现代人”。专业化和融合问题也类似,因为不同层面的事物本就可以并存。
我有位朋友说,他办理和税务相关的案件,有一位专门合作的税务师,遇到问题相互请教。这就是法律和税务融合而又人员专业化的一种体现。
当然,对于一些本来就能掌握很多技能的天赋型选手来说,只要年限和努力程度达标,是可以在多个领域有所成就的。所以看到对方研究多领域就觉得不专业,也是一种刻板印象,是很荒谬的。毕竟人和人之间资质的区别,还真的挺大。就像达芬奇又能是画家,又能是解剖学家和发明家一样。每个人依照自己的资质设置知识和技能架构以及和他人之间的合作机制,才是正确的。
因此,”融合“和”专业化“并非矛盾,不要没有矛盾强行创造矛盾。
五、法检人员的专业化和刑事律师的专业化
我特别喜欢看检察官和法官推荐的书。客观来说,检察院公诉部门(以后会有较大的机构调整)和刑事法官的专业化程度是非常高的,而且他们的平均法律素养算是法律圈内比较稳定、平均、有保障的。
公诉人、刑事法官的优势在于:即便是专业的刑事律师,也很难做到100%做刑案,做很多年,而且年结数百件。
专业化的刑事律师相对于检察官来说优点在于,基本每天都在琢磨怎么“出罪”,因为处于守方,所以攻方和守方的思路都会很熟悉。而较之法官而言,律师分配在同一案件中的时间绝对是更多的。因为法官案件太多,而律师的案件量基本达不到那种数量。
此外,律师找到的点一般都是主动发掘的,法官找到的点一般都是公诉人和律师先提出,他/她自己再去核实。法官也不是不会很主动发现案件事实,但基本上如果每件案子都主动地、巨细靡遗地去核查每一个要素,结案的速度估计是要被说的。
总之,专业化时代的到来,为每个刑事法律人提供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苛的要求。今后,我认为只有主动的、善于琢磨和研究的专业化刑事律师才能走得更远。另外,我举双手支持给法检创设良好的职业环境。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一大势,力量初显,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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