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他人行为的效力认定,夫妻单方面赠与能追回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可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4284号民事裁定书对此问题作出了认定。

案情简述

原告季某与被告楼某系夫妻关系,于197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维持至今。

被告楼某与被告何某系婚外情关系,于2010年认识,双方情人关系一直持续至2019年年底。

被告何某于2013年10月生育儿子小何,经生物技术服务公司进行检测,支持楼某与小何存在亲子关系。双方情人关系存续期间,楼某为何某购买小型汽车一辆、义乌市房产一套,并通过银行现存方式向何某多次存款。庭审中,何某自认收到的款项为302万元。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单方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楼某和何某是何种关系?第一次庭审中何某认可其与楼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第二次庭审中又陈述系代孕关系,但从各方证据看,楼某和何某的关系从2010年持续至2019年,期间何某生育了儿子小何,且楼某为其购买汽车、房产及多次银行现存现金,上述行为均符合长期情人关系的特征,故法院认为何某第一次陈述的关系更符合客观实际。

楼某赠与的财产是给何某还是给小何的?楼某赠与的车辆、房产和现金均登记在何某名下,何某有权自由处分该财产,虽然楼某在微信中作出上述财产由小何继承的意思表示,但该陈述应视为赠与何某后,对财产的后续处置的约定,不影响对何某赠与的认定。

何某是否有义务返还该财产?季某和楼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楼某与何某婚外情存续期间,未经季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何某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季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季某有权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楼某赠与何某的财产数额较大,既非生活所需,又未经季某同意,楼某的赠与和何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行为损害了季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无效后,季某可要求何某返还获赠的财产及款项。

法院判决

确认楼某赠与何某小型汽车一辆、案涉房屋、人民币302万元的行为无效;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季某小型汽车一辆、义务房产一套、人民币302万元级利息损失(以30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铜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法官后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将巨额财产赠与他人,严重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这既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又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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