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25,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等构成,费率根据收支平衡原则确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1.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2.引用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3.职责:(1)员工的职责: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或在场员工应立即报告分厂领导,尽量不要毁坏事故现场。(2)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职责:部门(分部)负责人或分厂主要负责人接到本单位工伤事故的报告,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立即作出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的方案,并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对工伤事故进行登记。工伤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将工伤事故及初步原因口头报告技安环保部,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报技安环保部。工伤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需要告知工伤保险部门的工伤事故报告当地工伤保险部门。(3)人力资源部职责:负责公司在职在岗员工的工伤保险缴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为员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工伤保险的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用;(九)工伤康复费用;(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奖励费。第十一条 建立省、设区的市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按照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建立储备金。设区的市州留存7%,向省级上解3%。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二条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等四十四条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四、湖南省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
法律主观: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1、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底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湖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法律分析: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就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湖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办法是: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湖南省实施办法》。工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供养亲属的具体对象及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条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工伤死亡或者因工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意: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外的各项待遇。但属于犯罪、酗酒、自残或者自杀等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上述待遇。办理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被鉴定人一寸免冠照片3、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长沙申请工伤认定详细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工伤认定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长沙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指南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4、用人单位于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3
●湖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十五条
●2025年湖南工伤新规定
●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南工伤保险办法
●湖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4
●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湖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湖南工伤保险办法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