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怎样确定2025,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债权债务 编辑:赵子洁

一、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怎样确定2025,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怎样确定

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包括公司、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司为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为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公司股东需连续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180天以上方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适格原告,即应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若股东在起诉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则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二十四条 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三、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分析: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法律分析:第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五、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是谁

法律分析: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股东为原告。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适格原告,即应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若股东在起诉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则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二十四条 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怎样确定的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股东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的代表诉讼权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什么叫股东代表诉讼?

论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的诉讼权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