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城中村改造适格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证据,以及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而不能仅以村委会的自认进行判断。本案中,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我改造、市场运作的模式进行改造。拆迁方案上有行政机关署名并加盖公章,改造过程中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改造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基于此,虽然拆迁方案中规定村委会是实施主体,其也承认实施了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案件事实】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迎泽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涉案强拆现场指挥强拆,刘某报警后,相关工作人员仍继续组织强拆,刘某一、二审中已经提交了强拆现场视频作为证据,一、二审对此未予认定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为:迎泽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涉案房屋是在太原市××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拆除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区政府负责组织改造村进行拆迁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工作;太原市建成区之内的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我改造、市场运作的模式进行改造,改造收益方案确定后,区政府对项目进行打包,提出改造模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四条规定,市国土局按照程序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确权给改造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对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进行收储征收;市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85%用于支付村民征收安置成本。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凡违反规划建设和设计水平低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刘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强拆现场的视频录像及报警录音等证据证明迎泽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迎泽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强拆,一、二审法院并未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在本院对梁某等人诉迎泽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系列案件的询问中,迎泽区政府认可迎泽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系其成立的机构,并承认松庄村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讨论松庄村城中村改造相关事宜的会议由迎泽区住建局相关人员主持并发表意见。虽然《松庄村拆迁方案》中规定松庄村委会是实施主体,其也承认实施了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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