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前男友的微信转账要不要还,前任分手后转账给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涛亮

裁判要点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与被告成立借贷关系的,应当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如果仅依据支付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资金往来系其他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行为,法院应当结合双方的关系、资金往来的频率和金额、款项支付的背景和原因、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双方是否发生借贷事实,如系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原告坚持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不能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系双方相亲认识后交往期间的资金往来及花销,金额不大,且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原告并未能提交被告确认借款并同意返还以及其曾有向被告主张借款并催要还款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要点

  本案的关键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资金往来的款项性质的认定及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前提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与被告成立借贷关系的,应当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二是双方有借款事实即款项的实际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因此,原告如果仅依据支付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资金往来系其他法律关系并作出合理说明和举证的,法院应当结合双方的关系、资金往来的频率和金额、款项支付的背景和原因、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双方是否发生借贷事实。如原告继续举证,足以反驳被告的抗辩,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到被告,被告不能继续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如原告不能继续举证,则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曾系恋爱交往关系,原告主张的借款系双方相亲认识后交往期间的资金往来及花销,金额不大,且双方互有资金往来。被告辩称案涉款项系原告赠予其的,而原告也认可该款项发生时其与被告为恋爱关系,在此情况下,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饶雪峰承担,而其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借贷合意及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方能认定该事实存在,但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原告应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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