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依法罢免执行董事后,该执行董事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移交公司公章、财务资料等文件,确保新任执行董事及时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被罢免执行董事未及时移交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如果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并产生损失的,则应当基于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被罢免的执行董事未及时移交职责的致使公司发生税务罚款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股东为高某、章某、杨某。2006年3月至2007年10月期间,高某任A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10月16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罢免了高某的执行董事职务任命章某为执行董事,并要求高某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公司财产,但高某一直拒绝移交。之后高某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印章、法人印章、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公司财产,多次将A公司账户上的资金打到B公司,累计达三十多万元。2010年4月2日,当地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对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少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则加处罚款。高某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将该决定书邮寄给章某,随后各方对税务处罚承担问题相互推诿,最后三名股东达成协议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涉税处罚。 2015年A公司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归还从公司转走的三十多万元。此外,对于A公司受到税务处罚造成损失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观点
争议焦点:1.高某对A公司偷税产生的罚款、加罚款、滞纳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高某被罢免执行董事后,从公司转走三十多万元的行为是否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被告认为:自己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已经将该决定书后邮寄给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章某,此后产生的加罚款和滞纳金是因章某未即使处理造成的。对于从公司转走三十多万元的行为,是由于其执行董事被罢免事出突然,此前A公司的业务都是其经营,另外两名股东并未参与,转走三十多万元是用于延续公司的正常运转及对外工程的收尾及收款事务。 法院认为:高某在被罢免A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后仍非法控制公司,对所涉A公司的事务作出区别对待,一方面以缮后公司合同事务为由转出A公司账户中的大额款项,一方面又将A公司应当补缴的在其任职期间的偷税款项及罚款转交新任执行董事处理,高某被罢免执行董事后拒绝交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给公司补缴税款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对于公司未能及时缴纳罚款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由A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高某被罢免执行董事后从公司转走如果确实用于公司运营则无需返还,对于无法证明确实用于公司的部分应当对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案例评析
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形普遍存在,实践中往往是董事掌握了公司实际运营的各种权力,公司的兴衰成败皆系于董事,而股东则保留选任董事的权力。两权分离带来的代理成本问题使得确保董事不会侵犯公司权益成为公司法上的重要内容,因此公司法往往会规定董事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董事如果侵犯公司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董事的义务也不可规定的过重,否则董事将不得不小心谨慎行事,这可能会导致公司错失商机。本案中A公司提起的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的诉讼属侵权责任纠纷,高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时有权掌握公司印章,被罢免之后则应当将公司印章返还给公司,否则就违反了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勤勉、忠实义务,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高某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结合公司损失、董事义务、当事人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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