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国家公务员包括哪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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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封面新闻记者
重庆市黔江区监委发布通报,对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图源“清风黔江”
通报称,“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王成的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收缴其违法犯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成何许人?监委为啥会对一个服务企业老板展开调查?
知情人透露:王成是个“70后”,会来事
封面新闻通过多个团购平台查询到,王成经营的云之源足疗养生馆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祥龙苑D栋201室。
据平台信息显示,该门店于2022年5月被团购平台收录,门店面积为495平方米。
某团购平台显示的云之源门店信息。
通过平台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上了门店工作人员,他表示,“门店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被问及老板王成的情况时,该工作人员并未回复,并立即挂断电话。
随后,记者又致电了该门店附近的商户,他们均表示,几乎没有看到过王成本人,他的个人情况并不清楚。
其中一位商户表示,“平时看他们门店生意也还不错,之前去按摩过一次,花了一两百块钱,但不认识老板。”
某团购平台显示的云之源部分商品信息。
“王成应该是个‘70后’,大概76年、77年出生的。”黔江当地一位知情人士告诉封面新闻,他和王成有过几面之缘,看长相还是很端正,“之前在一家洗浴中心上班,后来,受到一位外地老板的赏识,他跟着做生意,逐渐发展壮大。”
该知情人士还透露,“他这个人情商很高,很会来事,平时做事也比较‘仗义’。”
至于通报中所说的“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情况,该知情人士称,他并不清楚其中具体操作。
爱企查平台显示的云之源信息。
天眼查和爱企查均显示,云之源足疗养生馆成立于2013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足浴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
2023年4月12日,该足疗养生馆经营许可范围曾发生变更,由此前的足浴、保健、木桶浴、茶饮服务变更为足浴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养生保健服务等。
爱企查平台显示,2023年4月12日,云之源足疗养生馆经营许可范围发生变更。
律师解读:王成或与公职人员分工完成权钱交易
在本次黔江区监委的通报中,王成涉嫌受贿罪。一般来说,受贿罪的构成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而王成只是足疗养生馆负责人,并非上述国家工作人员情况之一,如何会涉嫌受贿犯罪呢?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核心原因在于,其行为可能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共同违法或特定受贿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委负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开展调查,其对象不仅包括公职人员本身,还涵盖与公职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非公职人员。”胡磊律师表示。
胡磊律师认为,黔江区监委发布通报的内容还存在诸多信息。如“相互勾结”强调的是王成与其他公职人员存在主观上的合意与客观上的配合;“伙同”则表明王成并非孤立的“中间人”,而是与公职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实施了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该表述符合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特征,即双方基于共同故意,通过分工合作完成权钱交易,王某的行为性质已超出一般居间介绍,而是受贿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胡磊律师认为,以此来看,王成的行为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形成紧密关联,属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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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在编驾驶员
封面新闻记者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纪委监委官方公众号“清风黔江”发布的一则通报引发关注。
重庆市黔江区监委发布通报,对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图源“清风黔江”
通报称,“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王成的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收缴其违法犯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成何许人?监委为啥会对一个服务企业老板展开调查?
知情人透露:王成是个“70后”,会来事
封面新闻通过多个团购平台查询到,王成经营的云之源足疗养生馆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祥龙苑D栋201室。
据平台信息显示,该门店于2022年5月被团购平台收录,门店面积为49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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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平台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上了门店工作人员,他表示,“门店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被问及老板王成的情况时,该工作人员并未回复,并立即挂断电话。
随后,记者又致电了该门店附近的商户,他们均表示,几乎没有看到过王成本人,他的个人情况并不清楚。
其中一位商户表示,“平时看他们门店生意也还不错,之前去按摩过一次,花了一两百块钱,但不认识老板。”
某团购平台显示的云之源部分商品信息。
“王成应该是个‘70后’,大概76年、77年出生的。”黔江当地一位知情人士告诉封面新闻,他和王成有过几面之缘,看长相还是很端正,“之前在一家洗浴中心上班,后来,受到一位外地老板的赏识,他跟着做生意,逐渐发展壮大。”
该知情人士还透露,“他这个人情商很高,很会来事,平时做事也比较‘仗义’。”
至于通报中所说的“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情况,该知情人士称,他并不清楚其中具体操作。
爱企查平台显示的云之源信息。
天眼查和爱企查均显示,云之源足疗养生馆成立于2013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足浴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
2023年4月12日,该足疗养生馆经营许可范围曾发生变更,由此前的足浴、保健、木桶浴、茶饮服务变更为足浴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养生保健服务等。
爱企查平台显示,2023年4月12日,云之源足疗养生馆经营许可范围发生变更。
律师解读:王成或与公职人员分工完成权钱交易
在本次黔江区监委的通报中,王成涉嫌受贿罪。一般来说,受贿罪的构成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而王成只是足疗养生馆负责人,并非上述国家工作人员情况之一,如何会涉嫌受贿犯罪呢?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核心原因在于,其行为可能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共同违法或特定受贿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委负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开展调查,其对象不仅包括公职人员本身,还涵盖与公职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非公职人员。”胡磊律师表示。
胡磊律师认为,黔江区监委发布通报的内容还存在诸多信息。如“相互勾结”强调的是王成与其他公职人员存在主观上的合意与客观上的配合;“伙同”则表明王成并非孤立的“中间人”,而是与公职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实施了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该表述符合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特征,即双方基于共同故意,通过分工合作完成权钱交易,王某的行为性质已超出一般居间介绍,而是受贿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胡磊律师认为,以此来看,王成的行为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形成紧密关联,属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
国企职工算不算国家公职人员
5月21日,一则足疗养生馆负责人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消息引发关注。
一般印象中,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受贿罪,足疗养生馆负责人涉嫌此罪的情况并不多见。对此,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犯罪中,必须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国家公职人员”。同时,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罪,这也是为什么一名足浴店负责人会涉嫌受贿犯罪。
图据图虫创意
1、为何足疗养生馆负责人会涉嫌受贿犯罪?
重庆“清风黔江”微信公众号5月20日消息,经批准,黔江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
通报称,经查,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还提出,王成的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收缴其违法犯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天眼查显示,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即被立案调查的王成,成立于2013年7月,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目前为存续状态。
为何足疗养生馆负责人会涉嫌受贿犯罪?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薛铁成对此表示,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虽由此可推知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但根据1988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可推知对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进一步来说,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的行为,就认定涉嫌受贿罪。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犯罪中,必须有符合上述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国家公职人员”。同时,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邵克表示,实践当中,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对于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同样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罪,这也是为什么一名足浴店负责人会涉嫌受贿犯罪。
2、哪些身份可认定构成受贿罪主体?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来看,受贿罪是身份犯,即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受贿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这也是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公职人员在刑法条文中的准确表述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界定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是“是否从事公务”。
刘祚良表示,这起案例中的“足疗养生馆负责人”,其身份是私营业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上述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也就是说,单凭其自己,不可能触犯受贿罪。但其依然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移送审查起诉,这源于我国刑法及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而认定共同犯罪的关键就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这一条是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基本法律依据。就受贿罪而言,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行为中起到教唆或者分工配合等帮助的作用,那就可以认定他们在受贿犯罪中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也就不再要求该非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
刘祚良还提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工作纪要》设专节规定了“共同受贿犯罪”,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近亲属”和“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的区分,分别规定了认定受贿共同犯罪的具体标准。其中“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等。2007年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就用“特定关系人”和“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替代了上述《纪要》里所指的“近亲属”和“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并且参照上述《纪要》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定关系人”要比前面所说的“近亲属”的范围明显更大,具体包括近亲属、情妇(情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刘祚良表示,这起案例中的足疗养生馆负责人,是上述规定中所指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通常也可以称作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情形中,要求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受贿的通谋和对贿赂的共同占有。其中,通谋是指要求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对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和收受并共同占有请托人所送贿赂存在犯意上的联络,一般是要求双方有共同的商议或者约定,如果是单方转达或告知的,应得到对方明确的回应或者默认。共同占有是指对收受的请托人所送的贿赂必须由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控制或者分配。
3、王成除涉嫌受贿外,还可能构成何罪?
薛铁成则提到,王成的行为即使不能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如果王成存在利用其与本案中涉案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亲密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的行为,就可能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评价。不过,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评价。
薛铁成认为,如果王成的行为不能以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评价,也有可能以介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介绍行贿罪,即“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王成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请托人(行贿人)与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并收取巨额财物的行为,就可能被以介绍行贿罪评价。
“国家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近年来通过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推进反腐败工作的体系化和严密化,这也反映了国家对于反腐败的决心和毅力。”薛铁成说,刑法专门设置“贪污贿赂罪罪名和刑罚”,国家对于行贿与受贿的规制力度是不断增大的,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法治意识,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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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及处理标准:
一、处罚措施
基础处罚
警告或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特殊情形
若阻碍对象为人民警察,无论情节轻重均从重处罚;
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适用情形认定
行为要件
必须是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消防员等);
阻碍行为包括无理纠缠、谩骂、拉扯、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执行任务等。
情节认定
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多次阻碍、造成严重后果(如延误公务执行)、暴力对抗等。
三、法律衔接与执行
与其他法律关联
阻碍消防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并适用本条规定处罚;
阻碍警察执行任务时,除治安处罚外,还可能涉及《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追责。
处理程序
公安机关需履行立案、调查取证(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审查及决定处罚等法定程序。
该条款通过分级处罚机制,既维护了国家机关正常履职秩序,也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公平性与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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