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铭

  彭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彭某利用担任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农商行)黄山垅支行行长职务便利,收受丰疆集团控制人王某乙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总计人民币224.9万元,并为王某乙所控制公司在该行办理贷款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底,被告人彭某利用担任淮海农商行黄山垄支行行长职务便利,收受王某乙所送大众途观轿车一辆,价税合计人民币30.98万元,以及办理牌照、保险的5万元现金,共计35.98万元,并为王某乙所控制公司在该行办理贷款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

  2、2013、2014年间,被告人彭某女友梁某利用彭某担任淮海农商行黄山垄支行行长职务便利,收受王某乙家属王某甲(丰疆集团总裁)所送钻戒一枚、玉镯一个,被告人彭某为王某乙所控制公司在该行办理贷款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2万元。3、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利用担任淮海农商行黄山垄支行行长职务便利,在前妻住院期间,收受王某乙所送人民币100万元,并为王某乙所控制公司在该行办理贷款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4、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某利用担任淮海农商行黄山垄支行行长职务便利,收受王某乙所送人民币50万元,用于购买房子,且装修款项35.4万元由王某乙支付,并为王某乙所控制公司在该行办理贷款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6年期间,被告人彭某在王某甲以举报相要挟的情况下,陆续退给王某甲200万元。其中,有15万元是王某乙先给的彭某,彭某又将钱退给王某甲。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刑二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对侦查机关扣押苏C×××××号大众途观轿车一辆、钻戒一枚、和田玉手镯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考虑到被告人彭某退还赃款的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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