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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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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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无论是买房、卖房,还是进行房产抵押等操作,都离不开不动产登记。这一流程与大家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可其中的门道你都清楚吗?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就来深入聊聊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这条法规看似复杂,实则实用。它清晰规范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各类申请材料的处理流程,保障了咱们办理登记时的知情权,让整个流程透明、规范,极大提升了办事效率,有效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为大家顺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筑牢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5月1号实施
中新网山东新闻5月12日电(张孝鹏)2025年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暨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颁发十周年。十年间,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不动产登记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一本本红色的不动产权证见证了该不动产登记十年变革的征程,也映射出该新区高效发展和品质提升的坚实步伐。
十年前,办理不动产登记平均需要3至5个工作日,群众往返奔波,耗时费力。如今,通过流程再造、信息共享、电子证照等措施,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全面提速,类如新房办证、存量房过户、抵押登记等大部分业务均已实现“即时办结”,真正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曾经,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十几份材料,群众准备材料费时费力。如今,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力推进材料精简,通过数据共享、告知承诺等方式大幅精简申请材料,撤押、补换证等5类业务已实现“零材料”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过去,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跑税务局、住建局、银行等多个部门,群众“多头跑”“来回跑”现象普遍。如今,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整合业务流程,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群众只需到一个窗口,提交一次材料,即可完成所有登记事项,真正实现了“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拥抱互联网,打造“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在线申请、缴费、查询进度,并可享受水电气暖等业务“一站式”联办服务,体验“指尖上的便利”。
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探索“不见面”办理模式,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技术手段,实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等业务“全程网办”,群众无需再到现场,即可完成登记业务,享受“零跑腿”服务。
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N”服务模式,在银行、公积金、政务大厅等场所设立便民服务点,将登记服务延伸到群众身边,实现“多点可办、就近能办”。
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不动产登记“省内通办”“跨区通办”,群众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高效。
十年砥砺前行,十年春华秋实。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以十周年为新起点,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努力打造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为民服务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
《不动产登记规程》讨论一:“飞地”上的不动产还是该由飞出地的登记机构登记按《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3.8条规定,飞地,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行政区毗连的土地。该规程4.2.4.4条规定,“飞地”由不动产所在的行政管辖地(飞入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完成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告知飞出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可知,“飞地”属于飞出地行政区域范围,但“飞地”上的不动产却由飞入地的登记机构登记后,将登记结果告知飞出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概言之,飞出地的登记机构对“飞地”上的不动产没有登记权。笔者认为,“飞地”上的不动产还是该由飞出地的登记机构登记。
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据此可知,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处的地点,“飞地”上的不动产所处的地点在飞入地上,当然应当由飞入地的登记机构登记,《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4.2.4.4条规定于法有据。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应当是指不动产所处的行政区域范围,而非客观上的地理范围。因此,“飞地”既然属于飞出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其上的不动产应当由飞出地的登记机构登记。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据此可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能部门)应当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如前所述,“飞地”属于飞出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因此,“飞地”上的一切行政事务应当由飞出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能部门)负责。“飞地”上的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事务,应当由作为飞出地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的登记机构负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据此可知,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由该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因此,“飞地”上的不动产由对管辖该“飞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退一步讲,“飞地”上的不动产却由飞入地的登记机构登记,那么,飞入地的登记机构对“飞地”上的不动产享有的登记权,来自于飞出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是飞入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来自于飞出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飞入地的登记机构不是飞出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飞出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赋予其不动产登记权。如果来自于飞入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飞入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飞地”上的行政事务没有管辖权,若飞入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其所辖登记机构对“飞地”上的不动产实施登记,由构成横向越权。
概言之,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看,“飞地”上的不动产应当由飞出地的登记机构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时间
当被执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注销,涉案房屋产权证也已注销,明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因“无主”困局而无法变现。近日,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成功将一处经被执行房开公司征收的未确权房屋代为确权登记在其名下,为申请人成功兑现胜诉债权,历时整整十三年破解“无主房”阻碍执行难题,彰显了生效判决的强制效力。
注销企业叠加产权悬空 执行程序两度陷僵局
时间回溯到2012年,宋某某与某房开公司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对簿公堂,城中区法院依法判决房开公司需赔偿宋某某301万余元。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却陷入了重重迷雾。法院多次全面查询,均未发现该房开公司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在执行陷入僵局时,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成了突破口——被执行公司有出资置换待征收的两套房产,后因项目停止开发,拆迁工作也戛然而止。
城中区法院执行法官迅速展开深入调查,却发现情况远比想象中复杂。涉案房屋原业主产权证早已被注销,被执行公司也注销了工商登记,形成了“企业消失不见、房产无主认领”的双重困境。涉案房屋更是因为缺乏关键的权属证明,根本无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停滞。
府院联动重构产权链条 穿透式调查确认实际权利人
面对财产权属证明缺失的障碍,城中区法院执行法官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多次主动与柳州市住建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规划测绘院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展开密切沟通和反复协调,调取案涉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权籍调查表等原房屋档案材料,以证明房开公司为该房屋实际权利人。
经核查,涉案房屋虽未完成征收程序,但房开公司已实际支付置换对价并长期管控,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事实权利人”认定标准。2024年9月,柳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土地确权证明,破解了财产处置前置条件缺失的瓶颈。
专项评估破除违建障碍 多轮竞价实现财产价值
确权完成后,在房产处置的关键阶段,新的难题又横亘在前——城中区法院执行团队发现涉案房屋存在违建。由于违建部分无法通过常规的议价、定向询价及网络询价确定市场参考价,为确保涉案房屋能够顺利处置,法院果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违建部分进行专项评估,明确合法建筑面积市场价与违建部分残值。
克服了最后一道难关,房屋顺利挂网拍卖。终于,在2025年5月的第二次拍卖中,其中一处涉案房产以120余万元的价格成功成交。至此,这场长达十三年的诉争,在城中区法院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成功实现了债权,有力地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与尊严。
从执行主体“消失”、涉案房屋“无主”的绝望困境,到代为确权“无主房产”,城中区法院用十三年如一日的坚守,不仅实现了个案债权,将判决实实在在地兑现成真金白银,更通过十三载持续推动,展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与能力。
(作者:韦成 罗燕)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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