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包括哪些东西,个人不动产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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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包括哪些财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分类:
土地
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建设用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如城市中的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尚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如荒地、沙漠等。
房屋建筑物
- 居住用房:如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是供人们居住生活的场所。
- 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购物中心、酒店等,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 工业用房:像工厂厂房、仓库等,是用于工业生产和仓储的建筑。
- 特殊用途房屋:例如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为满足特定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而建造。
构筑物
- 道路:包括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乡村道路等,是用于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
- 桥梁:跨越河流、山谷等障碍物的交通设施,连接不同地区的重要通道。
- 隧道:在山体、地下或水下挖掘的通道,用于交通、水利等目的。
- 水塔:用于储存和供应水的高耸构筑物,常见于工厂、居民区等。
- 烟囱:通常用于工业生产中排放废气,是工厂等场所的标志性构筑物。
- 林木:生长在土地上的森林、树木等,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林木与土地一并视为不动产。
- 海域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海域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海域也属于不动产范畴。
- 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它们依附于特定的土地或海域,也被视为不动产。
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哪些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
动产是可以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没有什么特别的个别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都是有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
动产一般都是存在损耗的,在移动、流动过程中都会出现一定的好损,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一般都是寿命长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都是量化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
5、保值增值性
动产一般都存在损耗贬值的情况,很少会有保值增值的情况。
不动产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所以相对于其他财产是具有保值增值特性的。
公司不动产包括哪些
原题:3000多人“围观” 无人竞拍
南京老山49处“钱宝系”不动产流拍
近日,南京市浦口区一批烂尾近10年的不动产被拍卖,共涉及49栋建筑,吸引了不少网友的关注。据悉,该处烂尾的不动产是“钱宝系”资产,虽然网上拍卖吸引了3000多人“围观”,但最终因无人出价于5月15日被判定流拍。
在公示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到,此次拍品为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若航路88号的49处不动产,房屋用途为办公、航空会所、飞行公寓楼。虽然这些不动产中有部分进行了装修,但因常年无人居住,缺乏保养维护,部分设施已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目前,这49处不动产已经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根据拍卖网站展示的信息,这49处不动产包括独栋办公楼47栋以及飞行公寓楼1栋、航空会所1栋。证载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8908.29平方米,土地面积共计70139.45平方米,建筑年代分别为2008年、2013年和2015年,土地使用权期限至2056年6月28日。值得注意的是,这块土地的使用性质属于机场用地,而机场用地不具备流转价值,不能建别墅,只能建造跟机场有关的配套设施。
这49处不动产的起拍价格为9776.8万元,参与竞拍的竞买人仅保证金就需缴纳970万元,加价幅度为48万元,拍卖时间为5月14日10时至5月15日10时。“谁敢拍?”“谁敢接盘?”49处不动产拍卖的消息在网络发布后,不少网友评论表示“不好卖”。事实也正如网友预测,尽管拍卖吸引了3000多人网上“围观”,还有94人设置了“提醒”,但直到拍卖截止时间,都无一人报名参与拍卖,最终拍品因无人竞拍被判定流拍。
记者近日来到浦口老山,发现被拍卖的不动产位于老山直升机场北边,49处不动产散落分布,现场杂草丛生,破败不堪。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老山直升机场目前正常运营,提供直升机观光游览和驾驶员考证等相关服务。机场运营方负责人表示,虽然地址同为“若航路88号”,但被拍卖的不动产与机场并“没有关系”。
据悉,本次被拍卖的房产是当年南京“钱宝系”公司投资的地产项目中的第二大项目老山森林公园度假村部分。2018年,在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其号称价值200多亿元的两个地产项目被曝是“吹”出来的,其中一个即为该项目。这个被钱宝公司包装成“价值达100亿元”的老山森林公园度假村项目,其实只是南京“钱宝系”公司实控人张小雷通过“钱宝系”企业,在2015年至2016年花2亿多元购买的航空用地。
“钱宝系”公司另一大项目为江北智慧城。该项目在2020年被传出已被成功收购,作为基金小镇为后期金融中心产业扩招提供的预留空间。(金 彩)
来源:江苏经济报
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哪些
——2025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专篇
地役权并非遥不可及的法律术语。今天就带大家看懂这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则。
一、生活场景:地役权在不动产关系中的真实模样
当你遇到以下情况,其实就在和地役权打交道:
如,所住小区必须要借助旁边的他人的小区通道来通行,自家的水管和燃气管线需要从邻居家的地下边穿过,旁边新建的高楼影响到自家采光和通风等等。这些场景的核心,都是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利用他人不动产来提升自家不动产的效益。法律上将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比如隔壁的他人小区,享受便利的称为“需役地”,比如自家所住小区,二者通过书面的合同形成地役权的关系。
图片来源于今日头条提供的免费正版图片
二、法条解读:地役权的规则要点与权利边界
地役权是民法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居于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对用益物权的“地役权制度”有着具体的规定,涉及法律十三条。下面我们对几个重点法条作一下解读:
(一)设立规则:书面合同是前提。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对于本条规定,有关几个关键词要重点理解。
1、“按照合同约定”:可以看出来,地役权的设立方式,核心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它要求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双方要达成一致约定,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这种约定是双方自愿为原则的。而且这种约定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对于口头约定或单方的主张都为无效。
2、“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明确了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是他人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动产,这种不动产一般包括土地、建筑物等等。从利用的方式上来看,它具有广泛性,包括道路通行、铺设管线、取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3、“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这里的“效益”可以包括有经济价值的效益,比如使用他人的临街商铺;使用便利带来的效益,比如利用他人小区通行;居住舒适度带来的效益,比如借助相邻采光和通风等。“提高自己的不动产”一般是指土地、房屋等这些不动产,而且通过利用能直接提升其效益的。
4、“供役地”与“需役地”: 这是地役权关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主体,简单来理解,这两种主体不可能缺少哪一个,否则就不是地役权。所以,需役地的存在是地役权设立的前提和依附基础。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利益而设,不能脱离需役地单独存在或转让。
(二)权利限制:先用益物权优先。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土地上已经设立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整体来理解,按照这一条规定,用益物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效力和对抗性。如,供役地上已存在在先的、合法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这些权利人对土地拥有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而且权利人对拥有这种权能是具有排他性的。
1、“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体现了强制性规定。也说明地役权的设置要尊重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就算是土地,虽然其所有权人为国家和集体最终所有,但设立地役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负担,是对供役地增设负担问题。这当然会影响到在先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完整使用和收益问题。所以,法律规定同意才设立。
2、“不得设立地役权”: 如果未经在先用益物权人(如承包土地的农户、取得建设用地的开发商、拥有宅基地的村民)的明确同意,那又会怎样?法律规定很明确,那就是“不得设立地役权”。就算设立了合同也无效,用益物权人也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或请求确认无效。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实际上是在保护权利在先的、更直接的土地利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所有权人利用其地位不当损害用益物权人利益。
(三)流转规则:需地役权随不动产转让而转移。
1、关于需地役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这是地役权从属性的典型体现。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而存在。当需役地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或者转让的时候,只要转让的那一部分是地役权的服务对象,该地役权无需重新约定或者登记(除非合同有特殊限制),自动、法定地转移给新的需役地权利人(受让人)。
2、关于供役地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役权一旦有效设立(尤其是登记后),它就成为一种物权负担附着在供役地上。不管后期供役地的权利人有着怎么样的变更,后期转让给谁,新的供役地权利人都必须承受该地役权的负担,不得妨碍地役权人依法按照原有约定行使权利。从法律屋面上保护了地役权人的预期和交易的安全。所以,受让人在受让供役地的权利时,事先应查询一下不动产登记簿,以了解是否存在地役权有关约定问题。
(四)解除条件:存在有两种情形下供役地人可“收回”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就地役权消灭进行了规定。
按照这一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重点了解如下关键词: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滥用”指地役权人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方式、范围、程度来使用供役地。比如:只约定通行权但却擅自修建一些大型设施;原来约定铺设管道却因挖掘过深造成塌陷等。判断是否“滥用”当然要结合具体约定和损害程度,包括诚信原则等。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有偿利用”:也即在双方约定时就明确约定为有偿的。
“付款期限届满”:字面理解就可以,即到付款期结果没付。
“合理期限内”: 这个有点难懂,一般经过催告,并给一段合理的时间即为合理,也可以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判断。
“经两次催告”:这属于程序性规定的范畴。必须是两次有效的催告。催告要明确要求支付费用和后果,比如不支付将解除合同,一般书页并送达地役权人。两次催告之间应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
“未支付费用”:如果在经历上述两次催告及其给予的履行期限后,地役权人仍未支付费用的。
满足以上任一条件,供役地权利人即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合同解除后,地役权消灭。供役地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有偿且已支付部分费用或造成损害)。
当然,这种解除权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通过协商进行解除。
三、以案说法:现实纠纷中的地役权认定问题
假定有这样的一个案例:
2024 年,某滨海城市发生一起“海景房采光权”纠纷。某开发商在已售小区南侧新建高层公寓,导致北侧业主房屋日照时长从法定最低 5小时降至 1小时。业主委员会以侵犯采光权为由提起诉讼,开发商则主张已通过地役权合同获得相邻地块开发权。
本案中,关于地役权设立是否合法的问题。开发商需提供证明其与相邻地块权利人签订了书面地役权合同,明确约定允许建设高层公寓。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假定没有书面的合同,则不得对抗不知情的购房业主。就算存在有地役权,如果开发商建设行为超出了其合理的限度,仍可能会构成侵权。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地役权合同时隐瞒采光影响,或者没有按约定支付有关费用,则供役地权利人也可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地役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声明:大明律师发布的文章,均依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撰写整理。文中案例用于辅助法条解读与法理阐释,并非真实案件。大明律师头条号文章仅作线上普法。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将本头条号文章直接引用至其他平台、场合或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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