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投资并购业务中,股权并购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模式。股权并购就是通过对目标公司股权权属的移转来完成并购,以实现对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进行股权交易。如果目标公司内部没有达成统一的交易意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并购交易成功的困难,因此前期一定要特别注意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本文结合相关立法对股东同意权的定义以及对房地产投资并购中涉及目标公司股东同意权的风险与防范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股东同意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时,应当事先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不具有同意权,因为内部转让不会破坏“人合性”。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同意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具有同意权,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股东一般是可自由地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转让,不存在限制。
同意权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意权的排除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赋予了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排除其他股东同意权的权利。即,除非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拥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了另外的规定,则公司章程的效力优先于公司法条款效力。
(一)股东同意权行使的前提 公司其他股东要想行使同意权,其前提就是对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1.通知对象: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直接通知其他股东。 2.通知方式:《公司法》要求通知要求书面形式。 3.通知内容:转让方股东向其他股东发送的书面通知应包含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实践中,由于股权转让形式的多样性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的复合性,何为恰当的通知义务标准仍存在分歧,进而影响股权交易进程及履行可能性。 (二)股东同意权行使的方式 第一,投票标准。《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该投票标准应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为标准。另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不必然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当然,如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认,程序上会更加完善。 第二,比例标准。股东人数只要过半数同意就可以,但不包含半数。 (三)股东同意权行使的效力 对于股东同意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依其他股东的意见及表达。当其明确表示同意时,股权可依法转让。其他股东单纯的沉默或者半数以上反对的处理,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其他股东单纯的沉默,根据《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在防止其他股东拖延时间,保证依法迅速转让股权,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项规定既尊重了其他股东的决定权,又使股权得以顺利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购买拟转让标的股权价格的确定,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进行评估。两个以上其他股东均要购买转让的股权,也应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原来的出资比例确定。 房地产投资并购过程中,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进行交易的程序简单,只要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完善目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生效。后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项目的交接并非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其程序的复杂性远远小于资产收购模式下的证照变更过户程序。但是股权并购过程越简单,越要慎重对待,涉及到目标公司的股东同意权问题,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旦不注意可能增大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对受让方并购造成重大影响: 1.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未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因损害其他股东同意权可能导致股权并购行为无效; 2.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未恰当履行,未充分、全面就转让事项进行通知,导致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内容不清楚,因损害其他股东同意权可能导致股权并购行为无效; 3.出让方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将股权对外转让,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4.其他股东就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期间,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了解了股东同意权可能涉及到的风险,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就应该考虑有哪些方法可以应对这些风险,除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外,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来规避或减少风险: 1.在进行收购前,要求其他股东出具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声明函,或要求其他股东就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签发回执,如不同意对外转让的,签发购买回执,如三十日内未发出回执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2.重点审查目标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合法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存在国有资产需要批准程序等。 3.为避免可能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的风险,可考虑先行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合同,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排除影响效力的瑕疵后,再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和受让方可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例如,合同生效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转让股权起生效。这种方式避免了合同签订双方随时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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