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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
2003年11月26日(2003)行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大连市教育局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疑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如下: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蔡小雪
(2011年9月)
一、问题的提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陈见旭诉大连市教育局出具介绍信的行为请示一案中认定如下事实:2000年1月 18日,大连宏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良公司)向大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交了《关于成立兴华高中的请示》。该请示的主要内容是:“我公司与陈见旭等人合作,举办民办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投资体制为股份合作制,陈见旭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拟于2000年秋季招收6个班300名寄宿制学生,一并呈上《兴华高中办学章程》”。2000年6月 1日,市教委下达了《关于同意成立兴华高中的批复》的大教委字(2000)73号文件,对宏良公司的请示作如下批复:学校名称为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校长、法定代表人为陈见旭,原则批准兴华高中章程等内容。兴华高中章程第6条规定“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第25条规定“本校筹建工作,由宏良公司委托代表全权负责;学校成立并正式运转后,由董事会执行权力”。2000年7月28日,大连市物价局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兴华高中刻制了行政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没有成立董事会。2000年9月11日,宏良公司向大连市教委提交了《关于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为:“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免去陈见旭同志的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职务。请予备案。”由于宏良公司更换兴华高中法定代表人并称兴华高中的财务章和公章丢失,应宏良公司的请求,大连市教委向相关单位出具了介绍信。9月11日,大连市教委向商业银行甘井子支行和大连日报杜出具介绍信,内容为“更换兴华高中法人事宜”和“办理关于更换兴华高中法人印章及财务印章作废声明事宜”。9月24日,大连市教委又向甘井子公安分局和大连报社出具介绍信,内容为“刻大连兴华高中校印”和“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公章作废”。陈见旭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政行为;并在原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恢复其兴华高中法定代表人身份。经大连中院查明,该校开办时刻制的三枚印章存放在陈见旭处,大连市教委更名为大连市教育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对大连市教育局为大连兴华高中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形成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大连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为,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大连市教委出具的四份介绍信的内容分别是:到公安局刻校印,变更在银行所留的法人印鉴,声明作废原公章,变更法人印章和作废财务印章。从这四份介绍信的内容看,都是向有关单位证明持信人可以办理相关事项,介绍信本身不设定权利义务,仅就当事人已经具有的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法定条件进行反映,起证明作用。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其法定职责,这种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所产生的行为,第一、没有为相对人设定权利或义务,第二、如涉及了相对人的权利或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也是因为在开出介绍信之前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介绍信只是向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校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是因介绍信行为而致,诉开具介绍信的行为,解决不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准行政行为,应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诉行政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出具介绍信的行为系证明行为,属准法律行为的范畴。应在可诉之列。根据《若干解释》第一条二款的规定,证明行为不在排除之列。第二,教育局出具介绍信的行为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三个特征。首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局是在本区域内的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符合可诉行为的主体特征;其次,介绍信的内容与行使教育管理职权有关,符合可诉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内容特征,也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可诉的根本标准。本案中,教育局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五、七、十二、十三条之规定,有出具介绍信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再次,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内容“更换兴华高中法人,更换法人印章、财务章、声明原印章作废、重新刻制兴华高中校印”等内容对申请人宏良公司办学,对外行使权利产生影响,符合可诉行政行为必须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后果特征。原来学校印章均在陈见旭手中,教育局根据宏良公司印章丢失的申请,向公安局出具介绍信声明原印章作废,使宏良公司重新刻制了校印,对外得以行使学校职权,对原任校长陈见旭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没刻新印章,陈对外仍可行使校长职权。反过来,如宏良公司申请,教育局不给开介绍信,宏良公司依法可告教育局不作为,那么不作为的行为可诉,作出的行为就是当然可诉。第三,教育局对民办校长的变更具有批准权,并非备案权。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条三款规定,本案中教育局未履行批准权,就开具介绍信的证明,不能说对相对人没有影响。
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倾向第二种意见。因该案应否受理的问题,涉及对行政诉讼法就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理解问题,且涉及面大,故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法理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有必要弄清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何谓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此明确作出解释。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参考当时的法学教材并征求了法学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贯彻意见》)试图通过给具体行政行为下定义的方式解决受案范围的问题。该意见在第一条中将“具体行政行为”定义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该定义在后来的实践中遭到行政法学界的强烈反对。归纳起来主要提出如下几点质疑:一是将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列入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范围,容易让人误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二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提法,容易让人误解为违法的行政行为,特别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三是单方行为的限制,明确排除了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的可诉性;四是,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作出的……行为”,容易让人误认为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具有可诉性。[1]
由于《贯彻意见》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下的定义存在诸多缺陷,加之行政审判实践不断丰富,为了使给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更为科学,最高人民法院在最初起草《若干解释》)提出了三个方案:第一方案是全面列举。由于全面列举难以将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列举穷尽,故没有被采纳;第二种方案给具体行政行为下一个定义。有学者主张,应当给具体行政行为定义。可以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种方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种表述只规定可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二是行政职权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未必都是行政行为,更可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基于这两点,该方案未被采纳。[2]第三种方案采用排除法,即除不受理的行政行为外,其余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这种方案虽然未给具体行政行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仍不尽人意。但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时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最终《若干解释》采纳了第三种方案。
《若干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若干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作出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二是其内容必须与行使职权有关;三是必须针对特定的事项,不能反复使用;四是必须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这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不属于《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理论中,将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包含行政行为的某些基本要素,但又因欠缺某些或者某个要素,而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一类行为,称之为准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的概念源于欧洲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在台湾已被行政法学界普遍接受,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理论也有此概念。在通常情况下,准行政行为指以下四种行为:(1)受理行为。即行政机关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并启动行政程序的行为。(2)通知行为。即行政机关的一种告知行为,形式不尽相同。有些通知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一个行政决定,然后将内容告诉行政相对人。(3)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对于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或疑问时,通过公断,确认其是否存在、是否正确。(4)证明行为。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证明其存在与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以职权或者应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
本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准行政行为中的证明行为,正因为,准行政行为欠缺行政行为某些或者某个的要素,因此,准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还须对照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就本案被诉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本案是大连市教育局为大连兴华高中出具介绍信。也就是说,出具介绍信的主体是大连市教育局,其性质是行政机关,符合政行主体的要求。第二,大连市教育局出具介绍信的内容为:“更换兴华高中法人,更换法人印章、财务章、声明原印章作废、重新刻制兴华高中校印”。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3]和《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4]的规定,教育局具有更换学校法人代表和印章、学校刻制印章、学校更名等法定职权。因此说,大连市教育局为大连兴华高中出具介绍信行为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第三,本案大连市教育局出具介绍信的行为,仅仅针对更换兴华高中法人代表,更换法人印章、财务章、声明原印章作废、重新刻制兴华高中校印章的特定事项,不具有反复使用性。第四,原来学校印章均在该校原任校长陈见旭手中,教育局根据宏良公司印章丢失的申请,向公安局出具介绍信声明原印章作废,使宏良公司重新刻制了校印,对外得以行使学校职权,正因为这一行为外化,对原任校长陈见旭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没刻新印章,陈见旭对外仍可行使校长职权。换言之,对原告陈见旭的名声权、管理学校的经营权都会产生实际影响。第五,被诉出据介绍信的行为,不属于《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据此,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本案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合议庭在讨论中,同意上述分析意见,但考虑到,为防止上级法院代替下级法院行使审判权,故只对请示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答复,不宜对具体案件如何处理作出答复。据此,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3)行他字第17号《关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中指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此答复因是针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所作出的,所以,明确的主体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理论推论,只要是行政机关出具绍信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都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确认准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理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引起受理行为诉讼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答复;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受理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其受理行为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这两种诉讼除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实施刑事侦查行为不能起诉外,其他受理行为均已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学理论界对受理行为可诉性问题没有争论,对这类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依法起诉,法院均应受理。
(二)关于通知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有些通知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一个行政决定,然后将内容告诉行政相对人。这类通知本身没有形成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这类通知提起行政诉讼是没有必要性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先前并未作出一个行政决定,而是以通知的形式确定或者直接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对这类通知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三)关于确认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权属的确认、工伤事故的确认、医疗事故的确认等等确认行为,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四)关于证明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证明行为尽管是准行政行为,但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内容多数与行使职权有关,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事项,不能反复使用。但是,有些证明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有些不产生实际影响。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明行为,多数是被外化的,即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布;未产生实际影响的,多数是没有外化的,即未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布。因此,对证明行为一是要审查证明的内容是否对起诉人有实际影响。如果没有,就可以驳回起诉人的起诉;如果有,就要审查该证明的内容是否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未公开,仅仅作为证据的,因不直接影响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依据《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26页。
[2]参见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6页。
[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设立校董会的,由校董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4]《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学校刻制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厂刻制。”第七条规定:“学校及其职能机构的印章所刊名称、刻章枚数,须以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第十二条规定:“学校更改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印章丢失,须向同意和批准刻制印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来源:蔡小雪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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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英德市教育局发布2025年英德市公开招聘教师公告。公告称,为吸收优秀专业人才到英德从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为推动英德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英德2025年公开招聘教师222人。
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考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本招聘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条件
专业与岗位需求表专业要求相符(见附件)。报考者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学位种类、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均不作为专业对应依据。
(三)教师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有相应学段或以上层次的教师资格证(见附件)。若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提供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如属于师范生免试认定的,提供学校师范生证明或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报考人员如未能在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取消聘用资格。
(四)年龄条件
本科生报考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报考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报考考生所涉及年龄的时间点计算截至报名首日。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现役军人,未履约的定向生、委培生;
8.近两年内,参加英德市招聘教师考试违反承诺,个人主动放弃面试、体检、递补、签约、考察、聘用的;
9.英德市教育系统在编教师;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规定处分期限的计算截至报名截止日。
(六)其他条件
2025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5年7月31日前获得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英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网址:http://www.yingde.gov.cn)发布招聘公告(路径:英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5年4月24日至4月29日(6天)。
2.报名方式。采用报考系统(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网址:https://www.qgsydw.com/xxywzlzt/bmzt/1321)网上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3.报名流程。
(1)报考者应仔细阅读本招聘公告,准确把握具体岗位的资格条件,确认符合条件后在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表,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彩色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100KB以下)。未按规定上传照片或上传虚假照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资格。报考者报名确认后不能再更改报考其他岗位。如在资格审核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2)网上报名环节不进行人工资格审核,由报名系统自动初审,报考者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记录在案。
(3)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报考者在5月8日至5月9日内到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聘用各环节的重要证件,需妥善保管。考生参加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
(三)考试网上确认
1.网上成功报名的考生需登录报名系统进行考试网上确认。
2.考试网上确认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00:00至5月6日12:00。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考试网上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网上确认参加考试的操作方式:登录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报名系统—查询统计—报考情况查询—报考地区选择“广东省英德市”—搜索—确认参加考试。
4.完成考试网上确认的考生才能参加本次招聘的笔试以及后续的各项环节。
(四)招聘办法
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招聘方式,根据招聘岗位数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聘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1.笔试
(1)笔试时间:2025年5月10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2)笔试地点:英德市第一中学(地址: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102号),如因实际需要变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笔试内容和形式:政治(道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的笔试内容,分别以本学科文化知识为主,并同时考查教育基础理论、教师职业素养和教育政策法规等知识。
除政治(道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以外的其他学科的笔试均用同一套试题,笔试考查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及教育政策法规。
2.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不足比例的,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形式和内容:
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等三个学科的教师岗位,测试专业素质和能力。
报考音乐、美术、体育以外其他学科的教师岗位,则采用结构化面试。
3.成绩计算。笔试和面试满分均设为100分,按百分
比折算合计总成绩。笔试、面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面试未达60分合格分数线的,不计算总成绩。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如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首先按照学历层次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学历层次相同,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笔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则按面试主评委给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仍无法确定名次,采取抽签办法确定。
学历层次是指岗位需求表中要求专业对口的学历,如专业要求汉语言文学,则该专业的学历证无论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的本科均为同一层次;非全日制本科比全日制大专高一层次。
4.注意事项。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笔试、面试,未按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五)面试资格审核
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入围面试环节的考生名单在政府网上公告)。不按规定参加面试资格审核或面试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
考生须本人在面试前(具体时间另行公告)带齐面试资格审核资料到英德市教育局指定的地点接受面试资格审核。
面试资格审核必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1.2025年英德市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在报考系统中导出并用A4纸双面打印,需粘贴近期免冠2寸正面彩色证件照片,并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25年应届生交在校就读证明);
4.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暂无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只须提供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非全日制学历需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和学籍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录学信网下载打印),或提交学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入围体检后再交,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和考生个人征信材料。
以上面试资格审核查验原件后,原件交回本人,只收复印件;其中证明材料需收原件。考生需按照以上顺序及要求装订报名资料。
应聘者须诚实守信,报名材料填写后即视应聘者已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无误、现场确认资格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报名资格。若在现场被确认资格审核不合格而不能参加面试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需承诺不主动放弃面试、体检、递补、签约、考察、聘用。没有信守承诺的,两年内不得参加英德市教育局公开招聘教师考试。
(六)体检、签约和考察
1.体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确定各岗位拟聘用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体检时间及地点在政府网另行通知(不再电话通知个人,请考生关注政府网)。
2.签约。体检合格者,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间另行通知),不依时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的,视同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3.考察。
(1)体检合格者为拟考察人选。考察工作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考察,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不予聘用,已签的就业协议无效。考察合格者列为拟聘用人选。
(2)拟考察人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大学毕业生档案通过机要渠道调(寄)到英德市教育局人事档案室。无故延期调档,可视为放弃考察资格。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
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拟聘用人员存在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八)聘用
1.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相关程序办理聘用入编手续。
2.聘用人员须在用人单位服务5周年。
3.被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到英德市教育局人事股办理报到手续。
4.报名时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必须于2025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经验核后提交复印件);对未能如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不予聘用。
(九)报到
被聘用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英德市教育局领取行政介绍信到聘用学校报到,无故逾期报到,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十)其他
1.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或等级均包含本日(本数或本级)。
2.公告中招聘工作安排的时间(如“规定时间”等)均另行在政府网公告,不再电话通知个人。考生需密切关注政府网(网址为http://www.yingde.gov.cn)。
3.凡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4.出现逾期不参加面试资格审核、面试资格审核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可按该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参加面试资格审核人员。如出现考生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资格的,将按该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人选。当批拟聘用人员公示30日之后不再安排递补。
5.考生在报名表所填写的联系地址、邮箱和电话必须真实,并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因地址不详、邮箱或联系电话不畅通,导致未能及时接到招聘工作的有关通知而耽误其本人参加考察、面试、体检、聘用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6.招聘教师笔试、考试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不含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等信息,通过政府网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7.本次公开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8.招聘教师公告由英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63—2222727。
南方+记者 陈咏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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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咏怀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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