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注册了自己的商标,这些登记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本意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可偏偏就有那么一小搓人,注册了大量可以广泛适用的商标,或是以一定价格受让了其他公司先前注册的商标。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好好经营某个品牌,而是利用这些商标的普适性,恶意的去碰瓷市面上已有的经营主体,更可恨的是,这些经营主体,大多是文化水平不高的个体经营户,他们起早贪黑,苦心经营自己的小店,从未想着蹭某个品牌的热度,却在某日,突然收到了律师函,甚至是法院的传票。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本能,他们往往会自认倒霉,以一个自己还算能接受的赔偿价格,与对方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发布的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了这样一则案例并辅以标题:“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该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梗概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注册取得了一些列与“青花椒”文字相关的商标。2021年5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字样。认为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了侵害,遂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虽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点赞!裁判依据可谓有理有据有节,以上仅为裁判仅为摘录,建议有兴趣的读者可全文阅读,在此也借裁判文书中的一句话奉劝那些动歪脑筋的人,无论是从事何种经营活动,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的行为都不受他人的干预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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