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上诉改判几率大吗,同案不同判的最新规定文件
大家好,由投稿人贺雅来为大家解答同案不同判上诉改判几率大吗,同案不同判的最新规定文件这个热门资讯。同案不同判上诉改判几率大吗,同案不同判的最新规定文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同案不同判违反了什么原则
今天已阅君要聊一件大事。
上周末,最高人民法院在成都开了个会议(会议全名为“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提出了一项措施,它直指一个人只要稍稍有些懂事就会问起的“心灵之问”,差不多会涉及到每个家庭。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且听已阅君慢慢说来。
心灵之问:“受委屈的,为什么偏偏是我”?
“为什么偏偏是我”,这是个心灵之问。
每个人差不多都会遇到。
上幼儿园时,前面有个小朋友做了个动作,老师看到了,没作声;你做了个动作,老师看到了,却批评了你。你很委屈:“为什么偏偏是我?”
读高中时,同一道试题,你和你的同桌答案差不多,你被判答错,同桌却被判答对了。你很委屈:“为什么偏偏是我?”
停车时,你违章了,被扣分又罚款,而另一辆车,却只罚款。你很委屈:“为什么偏偏是我?”
你所以会感到委屈,是觉得被人不公平对待了。
要是严重一点,你甚至会觉得,人家这么做,某种程度上是专门针对你的。
如果在一些小事中遇到,很多人还能忍,但要是在法院判的案子中遇到,恐怕就很难忍了。
已阅君这里举两个真实的案例。
都是车撞人,要说有什么不同,无非是撞人的驾驶员一个姓张、一个姓姚,被撞的一个姓沈、一个姓蒋。还有就是:姓张的开货车撞了人,姓姚的开轿车撞了人。
被撞的人结果都一样:都要安假肢。
两个被撞的人,都要求赔偿,还都向法院起诉了。
但法院判下来,结果相当不一样:
姓沈的,也就是被货车撞的那个,法官认为在他今后的余生中,假肢要换2次,每安装一次,要5万元,加上第一次,就是15万元。假肢维护费每年按6%计算,暂时支持12年。
姓蒋的,也就是被轿车撞的这个。法官觉得假肢还要换,只给他算了一次假肢安装费的钱:5万,维护费呢,按10%每年算,但支持4年。
最终结果差距很大:被货车撞的这个,可以得到赔偿18.76万元;被轿车撞的这个,只能拿到7.09万元!
还是同一家法院判的。
结果就是:被轿车撞的这个人,知道了有前面这个案子后,对法官非常不满。
“受委屈的,为什么偏偏是我”这个问题,从古代问到现代,从一个人幼年时,一直问到老年时。当这种现象发生时,很多时候潜藏着不公平。
这次有什么新办法?
聊到这里,就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这个会议上要推行的措施了: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
类案,大家好理解,就是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
关联案件,就说来复杂了。比如说,被告是同一个人,或者两个人,这个案子里甲是乙的被告,而另一个案子里,乙又成了甲的被告……总之,就是两个案子不管是人、还是物、或者其他方面,有某种关联,可能会被人拿来比一比。
比一比,往往会比出一些东西。
比了之后,觉得合理,会心服口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加。
要是觉得不合理呢?就会觉得不公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就会受损。
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就是强制要求法官对案子下断定前,先要去检索一下,之前有没有类似的案件,之前是怎么判的。
这种检索是有规矩的。
2017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意见,名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上面就讲了这方面强制检索的规矩:
要是裁判结果和之前一样,在合议庭评议时作出说明,就可以制作、签署裁判文书了;
案件类型是新的,之前没人作出过,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出院、庭长决定或提交审委会讨论;
之前有类案或关联案件,现在想要换一种裁判尺度了,报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再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之前有类案或关联案件,但它们之间判决的标准有重大差异,法官要报请庭长研究后,通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再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听起来很拗口,其实只要记牢一条就可以了:发现你遭遇了差不多一样的案子,却不是照着一个标准判的,那就该去找找原因,再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去对一下,看看法院有没有走相关程序。
类案没有类判,那是不行的!
这个制度,影响会很深远
在过去,有两件事一直被人诟病:
一件是“同命不同价”。
在有些案子中,明明是同一条命,却因为户籍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很大。现在这个问题差不多已经解决了。
另一件事是“同案不同判”。
明明是相似案例,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一旦有这种事情爆出,社会反响很大,负面影响很大。
在过去,遇到这种事情,有些法官不以为然,说中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所以不能对案例进行比较。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甚至有时候是找借口。
现实世界,当然是纷繁复杂的。成文法为这个世界绘制了一幅“法律地图”,法官的裁判就是根据这幅地图,一次又一次地前行。
但法官在前行时,不能随心所欲。
同样的法律框架下,相同的法律条款、相同的司法解释、相同的推理方法、相同的判定标准、完全相同的审理标准和流程、相同的案例,必然得出相同的结果。
如果没有,要么是法官运用法律条文和程序错误,要么内中有其他猫腻。
这个制度推行后,你可以去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其他类似的网站,如果发现你遇到的同类案例,没有按照同一个标准作出判决,应该提出辩驳申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司法公正。
世界总是在人们一步步的探索中,稳步前进,不断刷新和改变。前些年,人们正在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现在又在解决“同案不同判”,相信我们这个社会将变得越来越美好。
同案不同判合法吗
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相似的案情经过不同法官审理,结果也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饱受社会的诟病,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了解决这一情况,上海各级法院正在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归纳同一类裁判方法,统一类案审判的理念和方法,做到适法统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4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在10种类案方面提炼出了裁判方法,很大程度上可以做到类案类判。
据悉,2018 年8 月,市一中院出台《关于审判委员会提炼总结推广审判经验及类案裁判方法的规定(试行)》,截至2019年3月底,已出台10 篇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内容涵盖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政府信息公开、非法集资等类案。
发布会上,刘力副院长从四方面介绍了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价值:一是有助于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新要求,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类案裁判方法总结通过对类案裁判方法的规制来推动“类案类判”,使同类事实获得相对一致的法律评价,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可预测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的信服度。二是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探索法学“临床学”。对一类裁判方法进行归纳,形成法官群体的共识和主导性思维,统一类案审理思路。经过系统梳理的司法“临床”经验实践性、应用性和针对性强,可进一步完善应用法学方法论研究。三是有助于凝聚最优裁判共识,提升案件质量和审判品质。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最优秀的审判经验智慧进行总结提炼,变成其他法官在类似案件审理中可普遍使用的裁判方法,力争为人民群众提供最优质的裁判产品。四是有助于强化法官专业化的裁判思维,提高法官的能力素养。帮助法官群体短时间内形成审理思路,掌握审理要点和难点,提升法官驾驭庭审、查清事实、正确裁判的能力,有效推动优秀审判经验的传承,实现传帮带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已出台的10篇类案裁判方法总结除上海一中院法官人手一份外,还发送至7家辖区法院,并将其作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中普遍适用的办案指引、青年法官司法能力培养的教材、辖区法院业务指导的载体。
一中院在对各业务庭主要案件类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了《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三年规划》,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和执行,共计98 类案件,力争三年实现类案裁判方法总结覆盖各业务庭主要案件类型。该院还计划通过微信公众号、法律搜索平台、出版书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全面推送、扩大传播,以期在加强司法公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部分律师、法学专家出席了今天的发布会,对于类案裁判方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可以引导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形成良好的诉讼预期,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可预测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的信服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周沁语)
同案不同判该怎么办
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问,为什么有些案件情况差不多,结果却大不相同呢?近日,未央法院焦秋景法官便审理了一批这样的案件。
2010年至2011年,原告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受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举办了一系列汽车展览营销活动,但被告却一直未支付活动费用,原告诉至未央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16起案件并非完全相同。
主体有误驳回起诉类
其中5起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原被告及其他三家汽车销售公司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报价单及活动照片,被告均予以认可,但合同约定付款责任方不在被告公司,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与合同约定不符,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类
另外6起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活动策划书、报价表和照片。经审查,证据均为原告单方出具,无被告签字盖章,证明力不足,而双方就该六案未签订合作协议,照片也无法证明活动举办的真实性,且被告均不予认可,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支持诉讼请求类
剩余5起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带有被告盖章的活动报价单及活动现场照片,被告予以认可,但表示需要对付款情况进行核实,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付款,最终判决其在十日内向原告付清款项。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实践中也不可能出现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审理集团案件并非简单“同案同判”,而要在把握同类型案件规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案的差异,仔细认定事实,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速裁审判庭 冯媛媛)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 近年来,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 最高法宜将地方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中出现的分歧纳入《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调整的范围之中,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两起案件情节高度相似,都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都是要求商家10倍赔偿。不同的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了10倍赔偿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则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驳回其10倍赔偿请求。
上述两份判决书的公布时间都在2019年,且前后间隔只有几个月。同一事实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再次将“同案不同判”置于公众视野。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不过,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地方各级法院之间法律适用分歧该如何处理,《实施办法》没有直接予以规定。因此,最高法宜将地方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中出现的分歧纳入《实施办法》调整的范围之中,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同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随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司法形象有所改善。但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2019年3月6日,青岛中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并且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
同年12月31日,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终69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等活动,不应认定其属于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不予认定。
两起案件的情节高度相似或相同,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引起网上一片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此前,北京三中院也作出过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的判决。
2015年6月,刘某以其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赔偿10倍货款。
一审法院支持刘某退货,但因其为职业打假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判决不支持10倍赔偿。
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京03民终13980号]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
有媒体曾将青岛中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称为中国最完美的“惊世判决”。事实上,北京三中院[(2018)京03民终13980号]民事判决书阐述的观点也毫不逊色: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我们不应因消费者可能存在获利结果或获利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除了在民事、行政类案件中出现外,在刑事案件中也时有发生,其中以仿真枪案件最引人关注。
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一审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刘大蔚的父母随后提出申诉。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大蔚的再审判决: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陈洪陶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分别从广州市玩具市场和香港购得仿真枪存放于自己的住所。案发后法院一审判处陈洪陶有期徒刑一年。陈洪陶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陈洪陶仍不服,开始逐级申诉。
202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陈洪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再审判决:陈洪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主客观因素综合影响
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同案同判”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法治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同样或近似的事实要获得相同的裁判结果,首先要求法官群体必须有一套相对统一的司法理念、裁判技术和规则体系,而这种理念、技术和规则又必须通过长期的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累积而成。
浙江省有一起3人入室盗窃财物22万余元的案件,其中两人适用盗窃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刑,而另一人罗某却没有适用。
“这是一起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案件,违反了共同犯罪量刑的基本原理。而‘同案同诉’‘同案同判’是人们对于司法的基本诉求,起诉、判决不一致会破坏法律适用的同一性,有损司法公信力。”承办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罗某盗窃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罗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根据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乐其说,“同案不同判”,一直使司法裁判遭受诟病,被认为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律适用分歧的根源,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概念自身的不确定性;二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上的差异。”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分析认为,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也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有以下3点:
一是法条过于原则笼统,给法官留下操作空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之前的判例并不对之后的裁判构成约束。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仍旧屡见不鲜。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会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一些跨地区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常以行政手段施以影响,使当地司法机关处于两难的境地,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
三是法官业务水平和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存在差异。即使是同类型的案件,由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上观念不同,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现象也是成文法国家司法裁判的一种痼疾,因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一个对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整个过程中都存在主观的自由裁量,认识不统一在所难免。
发布案例与司法解释
以解决法律适用分歧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加快,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已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广州的许霆案曾经轰动一时。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取出1000元账户里却只扣了1元。随后,许霆连续取款合计17.5万元。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重审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同一案件,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引来网友一片哗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泽强认为,“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其中既有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认知差异的客观原因,也存在外界插手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甚至个别法官办人情案、金钱案的主观因素。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和加强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1984年之前,最高法所有案例只限于法院系统内部下发,不对社会公开,透明度不高。
1985年以后,最高法决定在“公报”上定期发布案例。从这个时候开始,最高法对案例指导进行制度设计。
2005年,“二五改革纲要”发布后,最高法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和刑事案例各两个。同时,最高法也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
武汉律师张庆华认为,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典审理案件;普通法系则主要以判例法审理案件。最高法公布指导性案例,堪称司法制度的一次变动。不过,最高法公布案例并要求各级法院借鉴,但并未要求必须遵守,即判例在我国有事实拘束力,无法律强制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为解决法律适用分歧进行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4年7月,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2015年9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就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作出具体规定。2019年9月,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能以及运行机制作出具体规定。2019年10月11日,最高法《实施办法》出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文件的出台,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邓晓静认为,实现“同案同判”,已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致的呼吁和期盼。最高法作为行使国家终局裁判权的最高审判机关,其裁判标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只有最高法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标准,法律适用分歧的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智慧建议,在立法上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频率和力度,以指导性案例明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精神,提炼典型司法规则,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类案检索机制。(记者王阳)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同案不同判上诉改判几率大吗,同案不同判的最新规定文件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