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伪造的发票,既包括普通发票,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数量较大的伪造的发票。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伪造的发票处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种状态,不仅指行为人随身携带伪造的发票,也包括在行为人的住所、驾驶的交通工具上存放的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是刑法对持有伪造的发票构成犯罪所规定的必备要素。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持有的是伪造的发票。
根据《刑法》第21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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