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受让人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转让股东退还转让款的多种情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清

当受让人想取得一家公司的股权,与公司的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之后,然而转让股东却始终未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是否可以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转让股东退还转让款?

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支持受让人可以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转让股东退还转让款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转让股东未能证明受让人实际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行使了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履行了股东义务,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得到实现,可主张解除协议;(二)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全部内容未达成合意,加上转让股东将股权又转让给其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主张解除协议:(三)双方约定了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期限,期限经过,转让股东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主张解除协议;(四)受让人因转让股东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通知转让股东解除合同的,转让股东同意后未履行的,可主张解除协议;(五)在已经给予转让股东足够的合理期限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转让股东怠于履行股东变更登记义务,致使受让人一直未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主张解除协议。

以上法院可能会支持受让人可以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转让股东退还转让款的情形均需结合具体证据材料去认定,最好能够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办理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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