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回复时间规定,信访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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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回复格式范文
真情实干换来百姓舒心笑颜
山东东营:信访事项“一站式”处理
群众信访“一条龙”回复
“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示范单位”……诸多荣誉称号的背后,是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干警们的默默付出,更有一群因他们而舒展笑颜的百姓。
检察官助理张丙静(右)向来访群众细致讲解法律规定。
“如我在访”办理来信来访
“难缠的信访必有其不易之处,可能有化不开的法结或心结,多站在信访人角度想想,心里就不委屈了,案子也就好办了……”这是东营市检察院控申检察部主任张春艳常说的话,也是她接访多年来的切身体会。
“你们要是不管,我就死在这,反正我也没什么指望了!”2023年初的一天,崔某带着被褥、鞭炮和管制刀具,来到该院接访大厅,请求检察机关帮其追回被骗的56万元。
看着情绪激动的崔某,张春艳深吸一口气,温和又坚定地对崔某说:“没有啥事是解决不了的,门口怪冷的,你先进来听我给你分析,只要诉求合法合理,我们肯定依法全力帮你!”
原来,崔某因事故落下残疾,一直没对象的他好不容易认识了李某,便掏心窝地对李某好,还把事故赔偿款都给了李某。然而,李某拿到钱后却说二人性格不合要分手。崔某多方打听后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受到双重欺骗的崔某产生了过激的想法。
得知崔某的不幸遭遇后,张春艳从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上一一向崔某讲解,劝其相信司法机关。崔某离开后,张春艳马上联系业务部门,尽快审查起诉李某诈骗案,给崔某一个答复。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崔某也很快拿回了被骗资金。
东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有9名干警,为了更好地解决信访群众的急难愁盼,他们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引导群众通过正确渠道反映诉求,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与群众的感情,使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逐渐提高。办案中,他们注重用好受理短信、告知短信、提醒短信、催办短信,持续优化信访流程,细致梳理各类诉求,坚持繁简分流、跟踪督导,确保信访事项“一站式”处理,群众信访“一条龙”回复。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五年六个月了,我的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这多亏了检察官的帮忙……”刘某一边表达谢意,一边将一面写有“五年诉案 今日得赞”字样的锦旗交到检察官手中。
这是东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创新“检察官+N”工作模式的又一成果。近年来,该院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先后建立“检察官+调解员”“检察官+律师”“检察官+听证员”“检察官+网格员”工作机制,汇聚多方力量,共同促进信访案件化解。刘某因工伤得不到赔偿,历经数次诉讼仍未解决问题,随后便到各部门信访。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后,迅速启动民事监督程序,检察干警与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调解员共同促成当事人和解,减少当事人讼累。该案入选山东省检察院发布的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该院还与市法院、公安局等13个部门共同会签了《关于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与市直有关部门建立民生诉求联动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依靠各方力量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与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油田社区和部分油田二级单位建立民生检察常态化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搭建解决民生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联动平台。
在内部,该院建立了“领导动手、广泛参与”的信访格局,两级检察院均建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班子成员坚持“管业务必须管信访”原则,认真落实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和院领导接访制度,对于不服法院裁判、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案件,由检察长接访包案办理;各业务部门坚持“谁办案,谁接访”,重要信访相关部门联合接访。
“救助+帮扶”暖民心
“我在接访中目睹了许多家庭的不幸,有的让人看了心酸,所以就想尽可能为他们做点什么……”该院控申检察部副主任张丙静虽然从事控申检察工作时间还不长,但这份为民情怀却已在其心中深深扎根。
正是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该院先后为军人军属、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开通了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并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会签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在审批期限、救助额度、法律服务、精准帮扶等方面优先照顾。该院指导广饶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
司法救助金只能解燃眉之急,如何让因案致困家庭真正从困境中走出来?东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将其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
今年年初,凭借自主研发的“涉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模型,该院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发现,被害人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救助,其父母年老体弱,已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较为艰难。
针对被害人家庭生活需长期帮扶的实际情况,该院指导案发地的广饶县检察院制定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跨地域“1+N”多元救助,跟进“输血”救助与“造血”帮扶。一方面,从快审批发放司法救助金;另一方面,与被救助人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商救助政策,将被害人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协调其所在地村委会给被害人父母就近安排适合的公益性岗位,增加家庭收入;与两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座谈,适用教育帮扶政策,并协调教育、妇联等部门发放“困境儿童救助金”;检察官定期上门进行心理疏导,干警与被救助人结成帮扶对子,持续关注其生活、学习情况。
据了解,东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目前已构建起集资金救助、情绪疏导、心理疏导、服刑帮教、上岗培训、低保申请、学费减免于一体的综合性救助平台,通过建立档案、结对帮教、个案跟踪、定期回访等方式,创新打造“救助+帮教”工作模式,刑事案件被害人及亲属也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温度。
“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通道,用心用情做好这份党和人民‘连心桥’的工作,真正为老百姓解法结化心结,这就是我们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东营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西超说。
(检察日报 郭树合 来倩倩)
信访回复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在信访过程中,有权处理部门的回复文书种类繁多,格式各异,法律效力也大不相同。许多信访人常常困惑:为什么有些文书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有些却不能?为什么有些文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些却被法院拒之门外?本文将梳理五种常见信访回复文书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及救济途径,帮助信访人准确识别不同文书的"法律含金量"。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复核的"入场券"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最常见、最正式的信访回复文书,也是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必备文书。根据《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这类文书具有完整的结构框架:
(一)事实概述: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进行准确概括;(二)法律依据:列明处理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调查过程:简要说明调查取证的方法和过程;(四)处理结论:明确给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决定;(五)权利告知:告知信访人如不服可在30日内申请复查。
值得注意的是,信访处理意见书虽然具有行政文书的正式形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这类文书"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实务建议:收到处理意见书后,若对内容不服,务必在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逾期将丧失复查权利。但要注意,这类文书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程序的"终止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会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这类文书实质上是信访程序的"终止符",意味着你的投诉未能进入实体处理阶段,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分类办理。常见的"三个不予受理"情形(信访工作法治化之“三个”不予受理)包括:
(一)重复信访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又向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二)越级走访不予受理: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三)涉法涉诉不予受理: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且已经、正在或应当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事项。
法律后果: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后,信访人通常无法申请复查复核,因为这类文书本身就不属于信访处理程序的正式环节。但信访人可考虑以下救济途径:
(一)如果属于涉法涉诉事项被不予受理,应及时向法院或检察院寻求司法救济;(二)如果不予受理决定本身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如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可尝试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三)对于明显错误的分类处理,可申请行政机关重新审查。
三、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信访与司法的"分水岭"
当信访事项更适合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时,行政机关会出具《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这类文书的核心功能是将信访诉求引导至更适当的解决渠道,其内容包括:
(一)拟适用的法律途径及依据:明确告知应通过诉讼、仲裁还是复议解决;(二)查询或联系方式:提供相关机构的联络信息;(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如时效、材料准备等注意事项。
法律效力: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二条,信访复查机关发现事项应当适用其他途径而未适用的,可以"撤销信访处理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这意味着分类处理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实务难点:许多信访人收到分类处理告知书后,因不熟悉司法程序而继续信访,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正确的做法是:
(一)仔细阅读告知书中建议的法律途径;(二)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或仲裁的可行性;(三)注意各类法律程序的时效规定,避免因过期而丧失权利。
四、依法履职回复书:可诉性的"灰色地带"
当信访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特定职责(如查处违法行为、发放补贴等)时,可能收到《依法履职情况回复书》而非一般的处理意见书。
在《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一书中(P207)指出,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例外情形包括:"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的信访三级办理程序意见"和"以信访处理代替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诉行为"。
收到履职回复书后,应重点查看: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履行了法定职责?回复内容是否对自身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是否存在以信访答复代替实质履职的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考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特殊救济渠道
当信访申请中包含政府信息公开诉求时,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而非一般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这类文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多种答复方式,包括予以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救济途径:不同于一般信访文书,对信息公开回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信访回复文书的多样性反映了信访制度的复杂性。信访人在收到回复文书后,首先应当准确识别文书类型,然后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可申请复查复核,但一般不可诉;(二)不予受理告知书:通常无法复查,需另寻他途;(三)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应按指引转向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四)依法履职回复书:视情况可能具有可诉性;(五)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可复议也可诉讼。
但无论哪种文书,都要注意时效规定——复查复核申请需在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一般为60日,行政诉讼则为6个月。错过时效将导致救济途径"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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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回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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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作为公民表达诉求、寻求公正的重要渠道,一直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为了确保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为信访的办理和回复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将从信访的正常流程和复核机制两方面,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一条例。
首先,我们来看信访的正常流程和时间节点。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当公民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时,如果情况复杂无法当场答复,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信访后的十五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该信访事项。一旦受理,就需要在受理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办结。当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导致处理难度增大,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这意味着,从信访提出到最终得到回复,公民最多需要等待九十天。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仍未收到任何回复,公民有权向上一级的信访部门再次提出信访。
除了正常的信访流程外,《信访条例》还规定了信访复核的机制。如果公民对信访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后的三十天内,向办理该信访事项的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在三十天内给出复核意见。这一机制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再次申诉的机会,使诉求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
在此,我们还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公民,对于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不能仅仅依赖于信访回复来解决问题。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时,公民应当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以便更好地推动问题的解决。
我们呼吁广大公民在遇到问题时,积极通过信访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同时也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信访回复必须书面回复吗
◆◆◆背景◆◆◆
▷笔者曾经在《头条号●微头条》中写过一篇题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等信访事项的,不要再坚持向人民检察院索要书面答复了》的微文。
此微文的法规依据: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对接收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回复的,应当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回复。多人联名来信反映同一事项的,可以选择若干代表予以回复。回复信访人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以电话、当面方式回复的内容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根据最新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看出,《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废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19〕107号)。同时新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也不再强制规定必须予以书面答复了,而是表述为“回复信访人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关于信访事项具体回复方式,属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自由选择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是书面回复。
◆◆◆延伸◆◆◆
▷是不是说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申诉事项都可以不用书面回复了呢?回复方式都可以自由选择了呢?
这两个问题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和理由如下: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的检察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就是否属于检察院管辖?是否应该引导信访人向其他单位提出?等直观问题,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回复信访人,不一定必须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但是,涉及到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或办结的案件,就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信访人。
法规依据: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信访人答复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展情况,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以电话、当面方式答复的内容应当录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信访人。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开答复。
说的简单直白些,《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复方式,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有规定的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信访人。
▷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中提到的“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结的案件”?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回复信访人?
以民事诉讼监督为例: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案件再行交办。除本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交办案件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结合上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部分条文来看,凡是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制作法律文书并交由信访人的,人民检察院就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受《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复方式约束,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选择回复方式的权利。
◆◆◆总结◆◆◆
▷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举报,或者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就应该依法受理。但是,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不会每一个环节都会给出书面答复。只有涉及到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才会制作法律文书并交给信访人。
笔者认为,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后,真的没必要纠结回复方式。而是应该将精力放在证据是否充足,是否有新证据,法律依据是否明确,认定事实是否错误,是否有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的线索等关键问题上。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根本宗旨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是否给出书面回复,与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办理无关。
当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一定要注意,绝对不能诬告陷害,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同时,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不是无限循环的,因此信访人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前一定要全面考虑,谨慎收集相关证据,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争取不要浪费每一个程序。更要认真书写材料,争取让办案检察官能够一眼就看得懂,还要敢于对程序空转行为说“不”。
切记,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如果存在“应当受理信访事项而不予受理,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等行为的,也要被依法追责的。
注:本文内容除法律法规外,其他内容均属于笔者个人观点,不影响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信访事项,更不作为任何人维权的依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信访回复时间规定,信访回复函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