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申请书简短,个人年假申请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明

年假申请书简短,个人年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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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申请书怎么写简单

年假不休,年底“清零”?临近年底,许多职工开始关注起未休的年假。一些企业却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引发了争议。

年休假年底能否清零?年休假休不休,谁说了算?近日,围绕这些企业和员工关心的问题,《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实际上,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皆受法律保护。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年休假不是福利,而是职工的法定权利。

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如何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解决企业管理难题,仍需各方共同努力。“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应及时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保留与年休假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请假记录等,以备在争议中作为证据使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依法主动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对于未休年假工资,应尽量及时支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用人单位应完善年休假相关的规章制度,避免制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等无效条款,确保规定合法有效。

年假休不休,谁说了算?

“年休假不得跨年休且过期作废,因个人原因未休完2021年年休假,公司无须承担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责任。”何东(化名)从广州某乳品公司离职后,提出支付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后,遭到公司拒绝。

何东曾任广州某乳品公司人事招聘主管,工作9年多。2022年10月18日,他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0月24日,他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权益。

仲裁判决,公司需一次性支付何东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1.61元。对此,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年假是否会因不休而作废?年假休不休,又该谁说了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前述规定可知,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放弃,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认定,某乳品公司关于年休假逾期不申请则作废的主张不予采信,职工何东2021年尚有4天年假未休。

类似情况并非个别,职工张家栋(化名)也遇到了相似的年休假争议。

张家栋于2015年9月7日入职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任职资深前端开发工程师。2021年2月5日,因公司不再经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支付2021年2月工资,张家栋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年休假工资。同年4月2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该职工支付工资3641.83元、经济补偿87130.835元、年休假工资7283.66元。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约定:员工年假应于当年使用完毕,逾期将清零。”公司辩称,劳动者在上年度逾期未休完的年休假应清零,其要求补偿折价年假的请求不应支持。

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张家栋已提交邮件及公司休假审批截图证明其还剩余部分未休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公司主张《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逾期将清零,法院认为该规定与法律相关规定明显冲突,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认定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

是否放弃年休假,决定权在于职工,企业不得擅自清零未使用的年休假。那么,未休年假的工资该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谈自成解释道。

法院判决,在何东一案中,依据某乳品公司提交的何东离职前12个月工资明细表,显示的月平均工资为8361.46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以上月平均未包含年终奖。结合双方均确认2021年度的年终奖为38100.01元。故此,何东包含2021年度年终奖在内月平均工资应计算为8361.46元+(38100.01元÷12个月)=11536.46元。即日工资收入为530.41元。由于公司已正常支付何东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针对其2021年的4天未休年假,公司仅需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即可。

因此,法院认定,广州某乳品公司需支付何东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4243.28元(530.41元×4天×200%)。

同样,在张家辉案件中,经认定该职工的工资标准为15841.97元/月。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支付了张家辉的年休假工资或已经让其享受相应待遇,故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该公司应支付的年休假工资差额计算为7283.66元(15841.97元/月÷21.75天×5天×200%)。

“清零”需经职工同意

记者了解到,企业将职工未休年休假“清零”,必须征得职工同意。

何强霖(化名)从广东某商业公司离职后,双方在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存在争议。公司称该职工不存在未休年假,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于何强霖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休完年假,已做清零处理。何强霖则认为,公司将其2021年3天年休假清零,没有征得其同意,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允许年休假跨年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谈自成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去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安排何强霖休2021年年休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对2021年年休假作清零处理经职工同意,故应当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法律实务方面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职工形成关于年休假的约定。”谈自成表示,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高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以用人单位的标准享受年休假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谈及如何维护职工权益,谈自成建议,在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时,员工可以主动提出。因每年依法可休年休假天数与累积工作年限相关,员工应及时提供累积工作年限的证据给单位。“因关于是否已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方,员工作为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需要举证的事实不多。因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需要员工主动告知,单位才可能了解的,所以员工应及时主动告知单位自己累积工作时间、新进用人单位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等事实。”

此外,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年休假,例如,订立年休假制度,做好请假与销假机制;合理安排年休假;做好休假记录及证据管理;避免无效制度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应营造鼓励和支持职工年休假的企业文化,将年休假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职工活力、提升企业声誉的重要手段。其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具体应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天数,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记者 刘友婷

来源: 工人日报

年假申请书(通用)

职业发展压力、工作繁忙、“请假羞耻”等困扰劳动者

“主动”放弃休年假,能否获得补偿?

近七成受访者没休完2024年的年假,而超60%未休年假的受访者是主动选择放弃。2024年底一项调查显示,与往年相比,劳动者放弃休年假的比例显著增加。

今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为何越来越多人却选择“主动”放弃?如果放弃年休假,劳动者依法又可获得哪些“补偿”?

多因素影响休假“抉择”

记者调查发现,职业发展压力、工作繁忙、“请假羞耻”等,是劳动者放弃休年假的主要原因。

日前,前程无忧51job发布的关于企业年假制度和职场休假现状的调查报告显示,有25%的受访者主动放弃休年假的原因是出于考虑“个人职业发展”。

“单位没有禁止职工休假,但我们是项目制,休年假意味着无法跟进正在进行的项目。”某央企入职刚满3年的小付表示,虽然身边有同事休年假,但自己想先把手上项目做好。

“跟进很久的项目,担心休假了一旦被人‘截和’,就会前功尽弃。”还有受访者表示。

除个人职业发展的考量,工作繁忙、没有时间也是许多劳动者放弃休年假的重要原因。2024年8月,有媒体发起的一项线上问卷调查显示,对“休年假的最大困扰”,超30%的人选择“工作量太大,没时间休”。

“手里的工作太多,一下休5天,又不能完全让别人代劳,即使休假了,心理上也做不到完全放松。”已工作5年的小文表示,工作“忙不开”成为他放弃休年假的重要原因。

“不好意思请假,怕领导对我有意见。”受访者栗子则说出了困扰很多职场人的“秘密”——“请假羞耻感”。在某搜索平台,“休年假”相关的搜索词条中,点赞收藏量靠前的,不少是“休年假申请话术”“休年假好用理由”等。“请假羞耻”正成为不少职场人放弃休年假的原因。

2023年,有媒体在社交平台发起一项有关“你有请假羞耻吗”的投票,参与投票的4万人中有1.8万人选择“有,一请假就焦虑”,超1万人选择了“取决于领导态度和职场氛围”。“领导不休我不休”“休假在心口难开”,特别是加班文化盛行的单位,职工不仅心存顾虑,“休不休假”甚至成为衡量职工职业态度的“标尺”,无形中增加了职工休假的“耻感”。

有何补偿机制

放弃休年假,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在我们单位,每到年底未休年假的职工都会收到一份‘自愿放弃休假同意书’。”小付告诉记者,职工签字后年假就自动作废,工资和正常上班一样,没有额外补偿。

对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分析说:“法律并不禁止职工签署书面文件自愿放弃休年假。但实际上由于劳动者议价能力较低,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出于职业发展等考虑,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相关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除了法定补偿,记者梳理发现,部分用人单位也会和职工协商,如增加职工的年终奖金额、将剩余年假顺延到下一年度等,补偿自愿放弃休年假的职工。

“少休5天年假,比我半个月挣得都多。”在北京工作的小赵告诉记者,按照公司规定,自己如放弃休年假,公司会在原有的工资基础上给予补偿,结合职级,自己一天有1000多元的奖金,算在年终奖里。

除了报酬,职工未休的年假可顺延至下一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2024年放弃休年假的杜先生就表示:“两年的年假加在一起可以休10天,出国旅行或在国内旅行,都很合适。”

期待法规更明确、更完善

调查中,48%的受访者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表达了强烈愿望。“希望我们的努力工作能够被单位看到,让我觉得自己放弃休年假投入工作是值得的。”小付说。

张烨阳认为,企业应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对未休年假的职工尽到提示义务,不能用一纸“同意书”,逼迫职工“主动放弃”。“这不但直接影响职工积极性,也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涉诉风险。”他建议,“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主动放弃休年假,可以和公司去谈判相应补偿,并通过书面文件进行明确。但目前能做到这样的劳动者还是少数。在这个问题上,希望未来能出台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更好保障劳动者休假的权利。”

有专家表示,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导致劳动者应休未休年假的,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对于劳动者主动放弃年休假权利的,也提倡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偿,长远来看,这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双赢。

“职工本身也要立足自身利益,克服‘请假羞耻’。”北京燕园心理平台签约咨询师王念晴建议,“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敢于开口,大胆主张权利。”(记者 秦亦姝)

来源: 工人日报

年假申请书模板

职业发展压力、工作繁忙、“请假羞耻”等困扰劳动者

“主动”放弃休年假,能否获得补偿?

近七成受访者没休完2024年的年假,而超60%未休年假的受访者是主动选择放弃。2024年底一项调查显示,与往年相比,劳动者放弃休年假的比例显著增加。

今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为何越来越多人却选择“主动”放弃?如果放弃年休假,劳动者依法又可获得哪些“补偿”?

多因素影响休假“抉择”

记者调查发现,职业发展压力、工作繁忙、“请假羞耻”等,是劳动者放弃休年假的主要原因。

日前,前程无忧51job发布的关于企业年假制度和职场休假现状的调查报告显示,有25%的受访者主动放弃休年假的原因是出于考虑“个人职业发展”。

“单位没有禁止职工休假,但我们是项目制,休年假意味着无法跟进正在进行的项目。”某央企入职刚满3年的小付表示,虽然身边有同事休年假,但自己想先把手上项目做好。

“跟进很久的项目,担心休假了一旦被人‘截和’,就会前功尽弃。”还有受访者表示。

除个人职业发展的考量,工作繁忙、没有时间也是许多劳动者放弃休年假的重要原因。2024年8月,有媒体发起的一项线上问卷调查显示,对“休年假的最大困扰”,超30%的人选择“工作量太大,没时间休”。

“手里的工作太多,一下休5天,又不能完全让别人代劳,即使休假了,心理上也做不到完全放松。”已工作5年的小文表示,工作“忙不开”成为他放弃休年假的重要原因。

“不好意思请假,怕领导对我有意见。”受访者栗子则说出了困扰很多职场人的“秘密”——“请假羞耻感”。在某搜索平台,“休年假”相关的搜索词条中,点赞收藏量靠前的,不少是“休年假申请话术”“休年假好用理由”等。“请假羞耻”正成为不少职场人放弃休年假的原因。

2023年,有媒体在社交平台发起一项有关“你有请假羞耻吗”的投票,参与投票的4万人中有1.8万人选择“有,一请假就焦虑”,超1万人选择了“取决于领导态度和职场氛围”。“领导不休我不休”“休假在心口难开”,特别是加班文化盛行的单位,职工不仅心存顾虑,“休不休假”甚至成为衡量职工职业态度的“标尺”,无形中增加了职工休假的“耻感”。

有何补偿机制

放弃休年假,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在我们单位,每到年底未休年假的职工都会收到一份‘自愿放弃休假同意书’。”小付告诉记者,职工签字后年假就自动作废,工资和正常上班一样,没有额外补偿。

对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分析说:“法律并不禁止职工签署书面文件自愿放弃休年假。但实际上由于劳动者议价能力较低,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出于职业发展等考虑,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相关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除了法定补偿,记者梳理发现,部分用人单位也会和职工协商,如增加职工的年终奖金额、将剩余年假顺延到下一年度等,补偿自愿放弃休年假的职工。

“少休5天年假,比我半个月挣得都多。”在北京工作的小赵告诉记者,按照公司规定,自己如放弃休年假,公司会在原有的工资基础上给予补偿,结合职级,自己一天有1000多元的奖金,算在年终奖里。

除了报酬,职工未休的年假可顺延至下一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2024年放弃休年假的杜先生就表示:“两年的年假加在一起可以休10天,出国旅行或在国内旅行,都很合适。”

期待法规更明确、更完善

调查中,48%的受访者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表达了强烈愿望。“希望我们的努力工作能够被单位看到,让我觉得自己放弃休年假投入工作是值得的。”小付说。

张烨阳认为,企业应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对未休年假的职工尽到提示义务,不能用一纸“同意书”,逼迫职工“主动放弃”。“这不但直接影响职工积极性,也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涉诉风险。”他建议,“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主动放弃休年假,可以和公司去谈判相应补偿,并通过书面文件进行明确。但目前能做到这样的劳动者还是少数。在这个问题上,希望未来能出台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更好保障劳动者休假的权利。”

有专家表示,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导致劳动者应休未休年假的,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对于劳动者主动放弃年休假权利的,也提倡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偿,长远来看,这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双赢。

“职工本身也要立足自身利益,克服‘请假羞耻’。”北京燕园心理平台签约咨询师王念晴建议,“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敢于开口,大胆主张权利。”(本报记者 秦亦姝)

来源: 工人日报

年假申请书范文格式

· 裁判规则

1.在职期间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邢某诉某服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职期间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则应当另行支付按照日工资收入200%计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苏州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2.员工未实际休年休假时,单位应依法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北京志尚远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圆劳动争议上诉案

案例要旨:单位主张员工从未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且拒绝签署不休剩余年休假的证明,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员工拒绝休年休假之事实。年休假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动者未实际休年休假之情形下,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号:(2016)京03民终781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单位规定员工未申请年休假的视同放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厦门金国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郭河勇劳动争议上诉案

案例要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单位制定的关于员工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即视同放弃休假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单位仍须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262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故应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北京金斗云辉科技有限公司与侯亚楠劳动争议上诉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诉争期间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支付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且无证据证明已过时效,故应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号:(2022)京02民终374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04-08

5.职工应休而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并非是以职工申请支付为前提——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古详劳动争议上诉案

案例要旨:职工应休而未休年假,而其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其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非是以职工申请支付为前提。

案号:(2020)渝民申313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3-09

6.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周景超与湛江市东浩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号:(2018)粤民终164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2-24

法信 ·司法观点

带薪年休假是包含工资权和休息权双重意蕴的复合权利

劳动权以生存权、发展权为基础,作为法定劳动权的带薪年休假应该作两个层面的理解:一是“带薪”,即劳动者在享受年休假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无须履行劳动义务的基础上,即可获得按照本人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工资。二是“休假”,即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的劳动期间内(通常以年度计),除法定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之外,再进行连续休假的权利。因此,带薪年休假涉及劳动权中的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利——工资权和休息权,是一项复合权利。而现实中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更多地关注带薪年休假中休息权方面的含义,往往忽略其工资权的内容。

1.带薪年休假制度中的休息权

休息权也是《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得到闲暇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的不受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这里的休息权仅指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休息权,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或休闲放松是两个概念,自然人的休息或者说安宁的生活主要属于自然人人格权范畴。

属于劳动权范畴的休息权同样源自于生存权,是劳动者为了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须享有的权利,也是自然人身体极限的必然要求,通过休息才能恢复体力和精力,才能使劳动予以持续。在《劳动法》中,此种休息权主要体现为工作日中的间歇时间、每天的休息时间、每周或一段时期内连续的休息,带薪年休假就是一年中一段时间连续的休息。休息权的行使本身就是劳动者为了恢复体力,获得健康身体,以便能够持续地履行劳动义务,获得劳动报酬,以维持自己及家庭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休息权还与发展权紧密相关。休息权不仅可以使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或工作之后通过休息和休养,恢复体力和精力,而且还可以使人们在休息时间里,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技能,或者通过休闲放松发展身心。带薪年休假制度中蕴含的休息权更多地体现为这种发展权,而发展权同样为劳动者所必需。

就休息权与带薪年休假权的关系而言,休息权是宪法层面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带薪年休假则是劳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对休息权实现的一种具体化权利,它与工间休息、工作日间休息、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制度共同来保证休息权的实现。

因此,基于休息权为基础的带薪年休假体现着最基础性的和最高的法律价值,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延伸,具有强烈的公权色彩和强制性的性质,应为劳资双方所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2.带薪年休假制度中的工资权

工资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有关工资的法律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劳动基准法的内容,而工资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劳动者之所以让渡自己的劳动力,就是为了换取对价,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因此工资权也源于生存权,没有工资权,其他劳动权利的实现某种意义上也就失去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主要包含工资请求权、工资支配权、工资谈判权以及工资优先权等。其中工资请求权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给付义务,以及合法免去劳动给付义务和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事由而不能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对用人单位具有的请求其支付工资的权利。由此看来,工资请求权中除了正常的劳动给付对价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因法定原因,在未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法定情形下,仍然享有请求获得与本人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获得之工资标准的请求权,且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全额支付。当然,这种情形必须有法律予以明文规定,且用人单位必须予以履行。带薪年休假即是一种法定的免除劳动义务仍可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收入的情形。而《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规定,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年休假的,对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尽管在中国带薪年休假可以以工资替代补偿,但必须符合确因工作需要、职工本人同意、300%日工资收入三个法定条件,且300%的日工资收入必须足额予以发放,方为带薪年休假制度中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义务的全部履行。

(摘自刘甡:《带薪年休假制度理论与我国法律实践》,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16年第1辑(总第7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30~132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转自:法信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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