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之一案例分析
作为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或者不直接经营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运营情况不知悉,公司分配利润又与预期不符,于是,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查阅公司账薄,成为维权之路。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以案例说法律。
重庆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燃气公司诉求: 判令能源公司提供自2019年6月6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供查阅、复制;2、判令能源公司提供自2019年6月6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查阅。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燃气公司系能源公司股东,根据前述规定,燃气公司有权查阅、复制上述相关材料。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询和复制,法律并未要求以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为前置条件,故燃气公司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对燃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查阅、复制的相关材料的截止时间应为立案之日即2020年11月3日。对于燃气公司请求查阅的会计账簿,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燃气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起诉前向能源公司提交了查阅申请并说明了查阅目的,在此情况下,能源公司有权拒绝燃气公司查阅,故法院对燃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律师分析,查阅公司不同的资料,法律程序是不同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现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留有证据,以便遭到公司拒绝后,可以依法维权。并且《公司法》规定,公司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拒绝查阅或未答复,股东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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