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是什么意思?,既遂未遂
大家好,由投稿人喻锦来为大家解答既遂是什么意思?,既遂未遂这个热门资讯。既遂是什么意思?,既遂未遂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既遂怎么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自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1.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贪污罪案件的几个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罪案件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或者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2.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第1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的公司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以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实施前款行为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流程编辑:RB013
既遂犯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案例】
案例一:孙某系A省某国有建筑公司总经理,应建筑商李某请托帮助其分包工程。为感谢孙某,李某提出送给孙某2000万元,孙某表示先放李某处保管,需要用钱的时候再说。截至案发,李某根据孙某要求,先后10次为孙某支付买车、购房等费用共计360万元。
案例二:王某系B市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在合作经营方面为私营企业主张某提供帮助。张某承诺送给王某100万元,王某同意并委托张某保管。后王某得知张某与领导干部钱某熟悉,为能够帮助其升迁,让张某将为其保管的100万元送给钱某,并转达请托事项,但钱某当场拒绝了张某。张某将具体经过告知王某后,王某表示继续请张某保管该100万元。
案例三:卢某系C市领导干部,应赵某请托为赵某入股C市某国有企业提供帮助。赵某表示将其名下的一套别墅送给卢某儿子结婚用,卢某提出待其子看房后再说。卢某儿子对户型不满意,后三年多时间里双方未再提及送别墅一事。赵某因资金需要将该别墅向银行抵押贷款。案发后,赵某称用这套别墅抵押贷款一事没有告诉卢某,如果卢某提出要该别墅,其会立即归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将别墅过户给卢某。
【审理意见】
案例一中,行受贿双方达成了受贿2000万元的犯罪合意,且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因案发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因此应当认定孙某受贿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360万元既遂,1640万元未遂。案例二中,因钱某拒绝张某所送的100万元,王某处置受贿财物的行为并未成功,受贿款仍在张某控制保管中,后续王某对该100万元能否实现控制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王某构成受贿罪的未遂。案例三中,卢某不构成受贿犯罪。赵某表示送给卢某一套别墅时,卢某表示看房后再说,且在看房后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赵某没有“送”的意思表示,卢某也没有向赵某问过此事,双方犯罪合意存在不确定性,客观上卢某未实际控制房屋,反而是赵某使用该房屋抵押贷款,因此不能认定卢某构成受贿罪。
实践中,对期权腐败、委托代持型腐败等新型腐败行为衍生出来的受贿犯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争议较大。我们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要件。而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后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状态。无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都是以犯罪成立为前提的。实践中,一般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受贿犯罪既遂、未遂标准,并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总体来说,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动产为贿赂。对于以货币等动产为贿赂的,通常以是否交付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比如案例一中,双方已经达成受贿2000万元的合意,已支付的360万元构成受贿既遂,未交付的1640万元构成受贿未遂。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是,双方对于行受贿一事已经达成合意,但对于交付的时间、方式等尚未具体商议,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交代先不转移交付,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比如案例二中,虽然王某安排张某去送100万元,但处置没有成功,100万元仍在张某控制之下。至于王某能否实际控制约定的财物,依赖行贿人张某的主观意志,如果张某企业经营不善改变主意,或破产无法实际支付,受贿行为就不可能完成,所以我们建议认定未遂。
另一种是以不动产为贿赂。我们认为,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且受贿人对不动产实际控制,即可认定犯罪既遂。实际控制不限于“完全所有”,既可以综合完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也可以分开行使其中部分权利,如用于行贿的房屋虽未转让登记,但实际使用、进行装修或用于出租等均属于“实际控制”,只要符合情形之一,即可认定犯罪既遂。实践中也存在不动产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形。如行贿人将正在按揭贷款中的房屋送给国家工作人员,案发后行贿人尚未还清贷款本金,那么由行贿人已经实际支付的首付及已归还贷款本金部分应为受贿既遂,案发之时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为受贿未遂。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9期,作者:江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王亚玲)
本文来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既遂标准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既遂是什么意思?,既遂未遂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