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务:请求提成工资应由劳动者举证
对于提成工资涉及是否存在提成工资项目、业务量、提成比例、支付条件等基本要件。张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职工对存在提成工资项目承担举证责任
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追索提成工资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对于是否存在提成工资项目,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基本规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提成工资的事实,可能事实上就不存在提成工资项目,用人单位很难对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
当然在劳动者提交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提成工资事实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存在提成工资的事实,应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提成工资时,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就用人单位而言,为避免有关提成工资纠纷,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提成工资的相关事项,如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比例、时间等事项。
(二)用人单位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提成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势必会对劳动者不公平。在劳动者对提成工资项目的存在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形下。实际上劳动者完成的业务量、提成比例及支付条件等证据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核算劳动者的提成工资,不可能合理的辩称其不掌握管理前述证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与提成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不能确定是否由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形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提成工资的举证责任
以上只是两条原则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无法判断相关证据是否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形下,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法〔2010〕43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双方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以弥补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不足,实现诉讼中的利益平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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