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举报”的重要吗,谁举报,谁举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明
我代理过很多没有“被害人”而只有“证人”的案件,这些案件很多当事人的家属尤其是当事人妻子都会问我,是谁举报了当事人。我说是谁举报的不重要,因为不存在“被害人”,即便有人举报,也只是“证人”而已。所以您不需要考虑联系其他人,还是考虑一些对于定罪量刑有作用的事情会好点。

如果把“举报”这件概念作最广义的理解,那么谁都有可能举报。举报这件事本来就几乎是毫无门槛的,现在更是一派“欣欣向荣”。
李某迪这件事,很多人对他怎么被抓的很感兴趣。其实早几年,我也对明星怎么被抓的很感兴趣,而且也确实记得每个人是怎么被抓的,不过后来我就不感兴趣了。因为站在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如果知道是谁举报的这件事并不能预防当事人被抓,此事将毫无意义。而且举报这件事有时是“多线进行”的,有时甚至是很偶然的,所以从举报人处入手完全得不出什么有价值的参考信息,无论是从惩罚层面还是从预防层面来考虑。
而个别当事人的妻子之所以想知道当事人是被谁举报,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她想知道是不是“身边人”,是不是要防着谁。这种情况我更不会告知她谁是报案人,理由也很简单:一方面,如果我告知她是谁,她很有可能把事情简单化,会把预防某种法律风险的命题简化为预防某个人的“伪命题”,弱化或忽视真正的风险防范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她想不开,去找举报人说什么话或做什么事,双方产生什么矛盾,对于案件和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利的。
我相信所有家属都是希望事情朝着好的方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的,但不是所有家属都能正确看待刑事案件。
每个人都只能管好自己,很难“管理”别人。我一直是这么相信的。所以很多时候一个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实就看一件事,那就是他/她管自己管得够不够好。
当然,一个人“管自己”管得怎么样,是有不同的评判标准的。有些人自己觉得自己已经足够自律了,管自己管得够好了,但很可惜有关部门不这么想。我认为很多时候有关部门发通报也有这样一个潜在的目的,那就是告诉大家“我的标准是什么”,让人“按照这个标准来”。只不过有时不同层级之间理念和政策的传达就像热传递一样,一层层地传下去,传到其他层级,可能“温度”就没有那么高了。当然,更高层级的单位也意识到了本系统内可能存在的“温差”问题,所以想了很多方法来解决“标准不太一致”的情况。
综上,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是谁举报的”没有那么重要,但了解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标准”始终是重要的。而且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最应该去了解的其实是代表着“最坏的情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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