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刑案,和检察官就认罪认罚能否缓刑的前期沟通时,检察官说:“这种案件一般都是要判处实刑的,缓刑的很少。司法解释说要严格限制缓刑。”我说:“但依据司法解释,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而什么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呢?《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我对照了一下我当事人的情况,发现除了第(三)点是否符合需要进一步评判之外,其实其他的都是明显符合刑法条件的。而至于第(三)点,也很容易解决,因为《刑法》第七十二条同时也有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我当事人涉嫌的是经济类犯罪,而且获利不大,在宣判缓刑的时候同时宣告禁止令,风险和收益将完全不成正比,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再犯。
但当我问及检察官要怎样才符合缓刑条件的时候,检察官说:“一般都是不适宜羁押的,才判处缓刑的。”
我再度浏览了刑法全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不适宜羁押”的规定。我当即想:“谁会很适合羁押呢?可以说不是特别严重的经济类案件,如果能够判处罚金的,大部分人都不适宜羁押。”由此可看出刑事诉讼里的“不适宜羁押”和一般社会观念里的“不适宜羁押”真的有很大差别。刑法里的“不适宜羁押”一般是指一旦羁押这个人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乃至于羁押他/她还不如不羁押;而一般社会观念里的“不适合羁押”是指没有羁押的必要性,不羁押也可以惩罚以及预防。
由此,我进一步想到,为什么羁押尤其是长期羁押会成为一种常态,这样的惩罚对于并不算特别严重的经济犯罪而言是否有必要。但另一方面,如果说刑事犯罪没有自由刑、没有羁押,那么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的界线在哪里?
由于刚刚符合刑事犯罪入罪标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经济类犯罪,往往都有相应的行政违法的处罚,那么部分行为,本来就可能在行政处罚手段和刑事手段当中择一进行处理。而在刑事犯罪方面,这些案件的量刑虽然多在三年以下,缓刑概率或办案机关适用缓刑的意愿却可能并不如想象中的高。原因是什么?是因为真的比较严重所以才不愿意适用缓刑,还是要以此区别与行政处罚,由此来反向论证或印证“从开始到现在”“刑事诉讼的正当性”?
由此,我进一步想到,这也可能和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有关。我也进一步搜索了这类案件的缓刑率,搜索结果显示:全国的缓刑率是55.77%,广东省的是52.4%,广州市的是20.78%,该区的是16.67%,可以说相较于全国,广东省对该罪名在量刑方面略严格,而广州市在量刑方面则是“很严格”,具体到该区,则属于“严格中的严格”。
各区域法律适用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实存在差异。譬如广州,这类案件确实是多发的,而这类案件的源头可以说30%-50%都是出自上述该区。那么对该类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可能不完全是由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到这种程度,更可能是因为该区的现实情况。
正如以前在《关于“过度刑法化”的探析》里面提到过的那样,很多人被拘留、逮捕乃至被判刑,很可能不是因为他/她自己做的事有多么严重,而是因为在某个特定的区域内,有很多人在做同一种事,那么即便这个人的行为并没有“对这个社会产生很大的危害”,但这个“群体”的行为却“对这片区域(可能)有很大的危害”,那么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上,就容易对这个“群体”里的每个“个体”采用比较严格的手段予以打击。
以刑法里的专业术语去理解,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去理解,就是特殊预防,可能缓刑已经够了;但是考虑到一般预防,或许实刑才够。
然而,刑法本身所言的“严格适用缓刑”并没有说要“如何严格”、“严格到何等程度”,在具体适用该条款的过程中,到底怎样的处理和判断方式才是更加合理的和切合实际的呢?是不是16.67%就一定是“最完美的数据”呢?有没有更合适的方式可以同时兼顾惩罚和预防(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呢?
可以说,只要基础事实并不属于危害特别严重那类,有很多种方式可以同时达到刑法惩罚与预防的目的,着重限制缓刑的适用或许只是因为这样既有效,也省力(不用太过费劲思考)。但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对于部分案件,这样的相对比较单一的处理方式和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也可能仅限于某个阶段。
这个案件后期肯定要继续进行量刑协商,律师的工作并没有结束。除了辩护方面的思考外,这类案件更应引发我们对刑事风控的思考。很多时候当事人太容易从自身角度出发,从个别(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而忽略了从社会角度出发,从群体(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以至于忽视了一些很关键的风险。
不少当事人在从事一些风险行为时想的是:“大家都这样做,我这样做应该没关系吧。”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法不责众”的理念早已过时了。“法不责众”的意思是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很多人都那样干,也就不好惩罚了。但大家没想到的是法律“不好惩罚”很多人,但惩罚一个两个几个总是没问题的,那么,只要自己做了,如何保证这一个两个几个人,不是/其中没有自己呢?而且,“法不责众”更多地存在于法制不健全、执法能力欠缺的年代,那个年代已经逐渐过去了,现在已经慢慢地走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年代。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法不责众这句话对吗
●法不责众的现象
●法不责众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法不责众是对的还是错的
●法不责众是什么效应
●法不责众的典故
●法不责众是一种什么心理
●法不责众这条谚语是指
●法不责众的现象
●法不责众的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