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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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概念
(1)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责任时,具有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而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现代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多,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趋势日渐增长,而董事权利膨胀,出现了很多董事或高管利用手中的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例。因此,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日益成熟。
(2)股东直接诉讼,顾名思义,是指股东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公司或其他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外观上均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而且所维护的利益,即使是为了公司利益,实质上也是对股东权利的一种维护,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
(一)诉讼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属于公益权。股东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利益受到了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私益。
(二)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的限制,在我国,根据公司法先关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具体表现如下:
1. 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
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条件时,股东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原告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一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不被转移与破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情况紧急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1)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
(2)有关权利行使的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
(3)其他紧急情况。
股东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资格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原告资格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作为原告须同时具备持股时间和*低持股比例两个要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管有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原告资格都无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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