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经济往来逐渐增多,合同在生活中出现得更加频繁。
一、合同的概念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508条规定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效力制度的具体规定,今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裁判需要援引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一)有效合同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现有的法律没有对合同有效统一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的认定,需援引的是《民法典》第144、146、153和154条。前述四条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种事由: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2.虚假的意思表示
3.违背公序良俗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四)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这样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四种情形。
1.欺诈
所谓欺诈,就是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2.胁迫
所谓胁迫,是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的强制和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法律对胁迫采取零容忍,如发生第三人胁迫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胁迫。例如,合同订立以后,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将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向对方施加压力,要求其履行合同,并不构成胁迫。
3.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下情形则可以排除合同订立中的重大误解:
(1)误载不害真意
(2)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
(如赌石活动)
4.显失公平
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标准包括两个。
一个是主观要件,即合同的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处于危困状态等而订立有利于自身的合同;
另一个是客观要件即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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