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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张三诉称:李四、王五系夫妻关系,赵六系二人之子,孙七系赵六之妻。张三与赵六系叔侄关系。张三原居住房屋面积仅有23.6平方米,登记人口为包括张三一家在内的7人。2001年张三因居住困难搬到河北居住。2005年,房屋拆迁,张三委托其子魏X2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2月6日,代张三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四被告伪造了张三的签名办理了购房手续,交纳了安置房屋的购房款,并居住至今。张三多次要求四被告腾房,但均被拒绝。故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腾,交还给张三。
二、被告辩称
四被告辩称:四被告不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房屋现由赵六、孙七夫妇居住,与李四、王五夫妇无关,故张三起诉李四、王五没有依据,应予驳回。2005年,张三将购买房屋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了赵六,赵六交纳了房屋的购房款,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张三并非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对该房屋并不享有权利,无权要求腾退。赵六受让房屋的购房指标时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张三与赵六就房屋的转让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张三因房屋价格上涨,故而违反当初的约定。现在即使赵六收到张三返还的购房款亦没有能力另行购买房屋。孙七现面临生产,如果法院判决腾房,将会导致赵六一家居无定所,激化双方的矛盾,亦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三与赵六系叔侄关系。2005年2月6日,张三房屋被拆迁,张三因此获得了在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资格。此后,赵六及其家人以张三的名义,签署了购买房屋的审批手续、选房单、购房合同等文件,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接收了安置房屋。房屋交付后,赵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应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现有证据表明,王五签署了定向认购书、预售合同等与购房相关的手续,赵六交纳了房屋的购房款,并装修入住至今,可据此认定赵六与张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张三称其只委托王五办理拆迁后续事宜,王五假借张三名义办理购房事宜未经其同意,有违常理。鉴于张三、赵六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和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而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故对张三要求四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