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经常性地发散思维,不过这些思维还是跟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和家属一发散思维,有可能就不知道散到哪里去了。
有些人觉得当事人和家属发散思维是律师的“锅”,是因为律师没有把事情全部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和家属“没有安全感”,所以才胡乱发散思维、胡思乱想的。这个想法有点奇怪。律师做事一直都是遵照各种规范的、有迹可循的、有逻辑的,也会及时向当事人汇报。所以当事人和家属喜欢发散思维,很有可能只是因为他/她喜欢或者他/她控制不住自己发散思维而已。
觉得当事人和家属会“发散思维”是律师的“锅”的人有自己的一套逻辑体系,他们很可能认为,学生不做老师布置的作业而喜欢自己做自己买的辅导书,是老师布置的作业有问题;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而看小说,是老师讲课没有吸引力;孩子不喜欢吃正餐而喜欢吃零食,是家里的饭菜不好吃;孩子喜欢跑到外面去玩,是因为家庭不幸福。
但是,更多时候,学生喜欢自己做自己买的课外书,是因为他/她就喜欢那本辅导书;学生看小说,是因为他/她就喜欢看小说;孩子喜欢吃零食,是他/她就喜欢吃零食;孩子喜欢跑到外面去玩,是因为他/她就喜欢出去玩。
凡事最怕过多联想,强行捏造因果联系。人是多种多样的,律师如此,当事人/委托人也如此。有的人外向,有的人内向;有的人想得多,有的人想得少;有的人乐观,有的人悲观。
律师可以处理一件具体的事情,但律师不能改变一个人的性格。而一个人面对某件具体的事情时的态度、思绪、情绪,除了跟事情的状况有关,还跟自己的性格有关。律师只能尽量让事情的状况好转,与此同时,“顺便”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但律师用于情绪疏导上的时间,必然是有限的;律师进行情绪疏导的操作,也一般都是“顺便的”。毕竟律师的主要操作还是跟案件实体及程序有关的。
以刑事辩护为例,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除了要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情况、法律的规定、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步骤之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何调节自己的心情。
无论是自我辩护的注意事项,还是心理调节的方式方法,律师都不能“授之以鱼”,而一定要“授之以渔”。因为鱼一定会很快用完。而且我们100%确认的是,即便是当事人和律师沟通的时候,其实也并不是开心的。只要当事人被关在里面,就肯定天天都不开心,几乎没有开心的时刻。那种网上流传的“超开心,里面个个都是人才”的当事人,说实话,我们应该也很难碰到。
律师能让当事人感到安慰和开心的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想办法让他/他赶紧出来。其余的行为,都是铺垫。纯粹的心理安慰,譬如“不要太紧张”,可能连铺垫都算不上。因为只有在律师说“不要太紧张”之前已经分析了整个案情,当事人确认了“问题不算大”的前提下,他/她才有可能不紧张。所以当事人究竟是因为“问题不算大”而不紧张的,还是因为“不要太紧张”而不紧张的呢?明显是前者。
所以律师要想办法处理“问题不算大”,而不是经常说“不要太紧张”。
无论任何时候,律师要解决的都主要是事情,不是心情,也不是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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