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周钦明办理的赵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成功撤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思若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取保候审后撤案

周钦明律师团队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的辩护律师,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赵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故意。

从本律师会见赵某某所了解的案情来看,赵某某仅仅系公司的职员,其工作职责就是开发路由器的相关使用软件,对路由器正常管理使用进行软件开发,其工作职责合法合规,属于正常的工作职责,而路由器设备生产厂商在向用户提供产品时,其均有明确的《用户使用协议》及《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某些数据将被用于“数据统计”,用户知晓并同意路由器厂商收集特定信息后,方可正常使用路由器设备及附带的网站/App/软件服务。赵某某对于路由器设备的软件开发行为不具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主观故意。

2、赵某某没有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赵某某本人仅仅是路由器软件开发中的成员之一,其按照公司要求开发出来相关软件以后,即将软件代码上传给公司,其软件本身并不是木马或其他攻击性程序,仅仅是为了实现路由器的正常使用管理功能。其本身的软件开发设计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其本身也不涉及数据收集/汇总等有可能涉及获取他人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客观行为。

3、刑法中关于本罪的构成要件中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根据

二、赵某某此前表现良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到案后如实陈述其所作所为,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赵某某涉嫌的罪名属于较轻的刑事犯罪,罪与非罪有较大争议,且其本身是技术人员,没有社会危险性,辩护人认为其不具有逮捕羁押的必要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性,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特向检察机关书面陈述律师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该案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取保候审一年后当事人无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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