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某丽,女,苗族,出生于1990年,身份证号码43120502XXXX,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联系电话:
被告:陈某,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身份证号码500229XXXX,住重庆市铜梁区,联系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XXX元,直至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分别独立生活为止;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县离婚律师大竹刑事律师大竹律师事务所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8年1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28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陈某欣,2011年7月28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陈某萱,2013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通过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约定“婚生长女陈某欣、婚生二女陈某萱均随原告(陈某)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一直至今由原告在抚养,为了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以后健康成长,原告主张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随其生活,且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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